政府製造毒品犯:從一則陷害教唆販毒案談起

文/酷兒盟 藥物政策與減害顧問 王修悟

圖片來源:TVBS新聞台畫面

毒品案件相較於其他刑案頗具特殊性,一來目擊者多為圈內人,隱匿性高,二來缺乏具體被害者[1],基於這兩點特性,不易接獲告發以展開調查,台北市警局便曾在受詢時表示,毒品案「屬無被害者犯罪,均係警察機關主動查緝之結果」[2],那麼,如何查緝呢?或「由臨檢聲色場所查獲持有、吸食毒品者,或利用線民通報,甚至直入毒窟」,這麼一來,「誘捕偵查」便成為「警察辦案時相當重要且常見的手段[3]」。

「誘捕偵查」又可分為「釣魚偵查」及「陷害教唆」,最高法院自2003年開始,做過一系列區分兩者差異的判決[4],譬如在刑事第4558號 (8月21日) 中寫著,「警方對於原已具有犯罪故意並已實施犯罪行為之人」,以「偵查技巧蒐集其犯罪證據」,即稱「釣魚」(創造機會型誘捕),「陷害教唆」(提供犯意型誘捕) 則意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進而實施犯罪」,簡言之,兩者分野在偵查開始前,行為人犯意的有無,以下列舉一則警方明顯陷害,被告因此處無罪之例:

判決字號,檢察官起訴罪刑與法官判決結果  事發經過
新竹地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287號。在此判決中,檢察官以非法持有、交易二級毒品未遂起訴告,法官則判處無罪。

………………………

新竹地院檢察官再提上訴,是為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訴字第1474號,上訴駁回,被告維持無罪。

2009年某日,新莊分局員警石志中跟同僚黃政敏到線民家聊天,得知綽號「翁胖」者或毒販,便「馬上以電話喬裝買主的身分」與翁聯繫購買。熟料翁非親身交易,而在9月8日下午打給游男請託帶貨,四點多,翁交予一袋甲基安非他命,五六點,游騎車達指定點。據石警自訴,當日化名「石頭」,坐在「紅色摩托車上埋伏約10幾分鐘後就有人來拍我肩膀……臉看起來就是有吸毒的樣子,他問我說『是你嗎?』我就說『對啊』」,待對方拿出一包東西後,便將之逮捕;游男偵訊則說毒品本用可愛紙袋裝著,「石頭拆開後,旁邊有另外一個人抓住我的領子,石頭就堅持做完拿錢給我的動作……我問抓住我領子那個人要幹嘛,他說『我幹嘛,我是警察』,之後我就被帶到頭前派出所」。

在這則案例中,被告本無販毒意圖,接到電話後,還曾「多次拒絕」,只因

拗不過翁「大家都是朋友,不幫不夠朋友」等語,基於義氣才答允,而翁胖會如此囑託,則肇始於警方未經查證便喬裝誘捕,法官在地方法院庭訊時,曾問石警初獲情報時,是否調查過翁有無販毒行為及意圖?及查獲被告之後,是否「有去調查、確認被告曾經有販賣安非他命的行為或原來就有販賣安非他命的意思?」石警均承認「沒有」,顯然整個偵辦過程缺乏發動誘捕偵查的「合理性懷疑」罪證[5],所獲證據自也大有瑕疵。必須多提的是,警方缺乏罪證便佈設陷阱自然錯謬,法官如欲以行為人過往言行,來推論本次犯意,亦屬可議,如此不啻以行為人人格 (而非實際行為) 作為懲罰對象,況且「犯罪教唆應針對尚未實施或正在實施尚未完成的行為,對於過去已實施完成的犯罪開啟偵查,應非犯罪教唆的主要目的」[6]

那麼警方何以會如此貿然行動呢?從下述法官與石警的對話能窺知一二。

「你們所受的警察教育訓練,有無告訴你們不可以這樣辦案?」

「有」

「為何知道不可以這樣做,還這樣做?」

「其實本身也不想這樣做,那時候有績效的壓力」

「是你自己績效的壓力?還是別人績效的壓力?」

「整個派出所的刑案績效壓力」

游男因基層員警的績效壓力,而無端被捲進擾人訴訟,不過,至少還無罪脫身。許多他案被告就可能更加不幸了。畢竟要辨別「釣魚偵查」或「陷害教唆」端視「犯意」有無?發於何時?這些問題常常只藏諸一心,奧秘無形,不易透過具體事證查明,這便給予檢察官起訴與法官判決時,非常大裁量空間。有學者統計,2007年元旦至2009年6月30日的兩年半內,各地方法院提及「誘捕」、「釣魚」或「陷害教唆」的判決共有194筆[7],其中觸及毒防條例者有162筆[8],約佔總數83%,可見誘捕偵查在毒品偵辦上之重要性,而總數中有罪比例高達90. 21 %[9],似乎說明法官對偵查合法性多採寬鬆認定,而從上述法官欲以行為人過往行為來判斷本次犯意一窺,既存實務判決對犯意之辨識,應有不少可商榷地方。

透過這則判決,我們能見到警察如何基於績效壓力,在無充足罪證下展開誘捕,陷害教唆行為人販毒,強施以犯意,而法官在判斷行為人犯意時,又是如何溯及既往,且在統計意義上對偵查合法性寬鬆對待。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搜尋,從2000年以來的16年間,提及「誘捕」、「釣魚」或「陷害教唆」的毒品防制條例觸法者有1105起,在這逾千事件中,有多少人因著「國家誘捕行為直接介入當事人意思形成過程」,造成「內在精神自由之基本權」被干預被剝奪呢?而這僅是有明確記錄之數字,僅是政府製造犯罪的一部分。

政府製造毒品罪,不僅侵害被告者一己自由權,亦造成政府 (尤其司法部門) 資源的巨大浪費。以2016年1至7月統計為例,共50823件新收毒品偵查 (較同期增20%) 、27436名毒品起訴者 (增20.9%) 、6250名新入監毒品犯 (增12.3%) 、4192名新觀察勒戒者 (19.5%) ,而累積至今的5萬7千名監獄受刑人中,毒品犯佔48.8%[10],此比例正逐年提高,並延伸出監獄人滿為患,醫療資療不足等種種在監人權健康權難題。難題何解?道路很多,杜絕政府製造毒品犯或許是其一。

 

 

[1]大法官釋字476即示對一級毒品生產、運輸、交易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不違憲,乃在維護超越個人法益的「國民身心健康、社會秩序與國家安全」,釋字544亦言對施用者懲自由刑,未顧及行為對法益侵害程度,是為在「抽象危險階段即」便加以嚇阻。

[2]《台北市議會公報》96卷,6期

[3] 林煒容,《論釣魚與陷害教唆》

[4] 馮君傑,《誘捕偵查之研究》

[5] 王兆鵬,《論誘捕偵查之合法界限》

[6] 黃靖珣,《杜絕國家犯罪》,http://www.worldcitizens.org.tw/awc2010/ch/F/F_d_page.php?pid=5336

[7] 仝上

[8] 查詢自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9] 仝註6

[10] 行政院主計總處—國情統計周報 (162)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