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全民要參與》社團聯盟代表拜會司法院

20170104-社團聯盟拜會司法院新聞稿 (8)為促使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能回應人民需求,成為全民參與的運動。民間社團聯盟代表21人(名單詳後),於106年1月4日11時前往司法院拜會,司法院由許宗力院長、蔡烱燉副院長、呂太郎秘書長、林勤純副秘書長接待會見。

民間司改會林永頌董事長首先代表社團聯盟提出下列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整體建議,再由各社團代表分別就關心的司法問題,提出意見。

一、國是會議除網路外,應一併進行實體意見蒐集,並公開擇定議題的過程

網路蒐集有一定的門檻,不是所有人都會使用網路,應發包給縣市政府,以辦理實體會議進行意見蒐集,將網路及實體意見彙整,促進意見交流。而第一階段的蒐集問題,也應設有公開的空間,呈現民間的意見以及整理或討論的過程,若只有透過幕僚整理或精簡的內容,可能會被批評議題選擇黑箱。

二、國是會議成員應引進多元意見、公布適任標準

為引進多元意見,司法國是會議的成員應該要多元。官方應公布小組委員之適任標準,使人民得以信賴,例如:是否受人尊敬素有聲望,對社會議題積極關心、令人尊重之意見領袖或代表。

三、國是會議籌備會議與分組會議程序公開透明

籌備委員會及分組會議時,都應進行直播、文播開會前要公布議題供各界表示意見,使開會中以及開會後,外界都可以表示意見。且在國是會議之前,籌備委員就不論是對於各組有共識的結論,或未取得共識之討論,都應做成白皮書,以供各界檢視及表示意見,並供作為國是會議的討論。

四、國是會議後應設立常設委員會定期開會、引進利害關係人意見

為使未取得共識的議題在國是會議結束後,能夠繼續被討論,以及執行國是會議中取得共識的決議,需要設立常設委員會,以定期討論或追蹤,且若在分組會議中沒有引進利害關係人及相關意見,在常設委員會就必須引進。

針對社團聯盟的意見,許宗力院長回應自己也是來自於民間,也相信官方有必要聆聽民間意見,知道人民有哪些痛苦。司法院的司改議題分兩部分,一部分有爭議的,會提到司改國是會議來討論;在司法院權責範圍內的問題,就不會提到司改國是會議,由司法院內部司法改革推動小組立即研究處理。許宗力院長並請蔡烱燉副院長、呂太郎秘書長、林勤純副秘書長各自就負責業務簡要回應意見。社團聯盟拜會行動在12:30結束。

【酷兒盟所提之意見】

20170104-社團聯盟拜會司法院新聞稿 (27)第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該條文立法目的係保護兒少,實務上我們卻接獲許多兩造均非兒少,仍遭法辦的例子。這些案例中,包含以警察自行判定暱稱具備性暗示、誘導受害者同意警方提出之性交易金額、外約逮捕等。警方此等做法係利用性交易之汙名逼迫當事者就範,忽略程序上不應主動邀約誘導。又,當事者往往於筆錄過程容易遭受警察的脅迫利誘。若當事者未能配合,警察將會中斷錄音錄影並重新製作,以致訴訟結果,多傾向有罪推斷。

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用藥者:

毒品犯是司法系統面對的最大群體。以去年為例,警察機關查獲嫌疑者高達5萬4千多人,佔新入監人口近乎一半 (47%) 。然而毒品相關案件的偵查、起訴到判決都存在不少改進空間,以下略舉數點。

偵查部分,長期存在執法者「製造犯意」與「製造同意」兩大問題。前者乃透過教唆犯罪手段,令原無犯意行為人,「因受他人(如便衣警察)之引誘,始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以本會曾服務過的個案為例,當事人A提到2012年,在UT聊天室與網路巡邏警員聊天,兩人互換 Line後,楊不斷詢問「跟你share是免費嗎?」「明天我是帶500 就好?」等要求對方販毒的話語,A當時覺得有點怪怪,但因對方應允視訊裸上半身為證,也就沒多想,仍答應隔天下午在大安一間粉圓店前碰面。 到碰面時間,來的是另一名員警,A懷疑其身分,便拿出以紙包覆的半顆搖頭丸要求對方當場吞下,員警接過藥丸後,硬塞500塊假鈔給A,同時間,周遭埋伏的三四名員警衝上前將之架住,帶回警局,即便A日後在筆錄中不斷重申「只是一時想要放鬆,趕快約到人……又怕是警員,才會交付半顆搖頭丸看他的反應」,但從台北地方法院打到最高法庭,A仍被判轉讓未遂,依重法優先原則,不以毒品防治條例懲處,而以藥事法轉讓罪起訴;且由於「矢口否認犯行,矯飾其責」,法官重判五個月徒刑,只能部分易服社會勞動。他不僅失去大片自由,也失去高薪主管工作,當時任職公司不願給如此長假,要求他自動請辭。

20170104-社團聯盟拜會司法院新聞稿 (6)A的故事僅為冰山之一隅,有學者統計,在2007年初至2009年中的兩年半內,各地方法院辯及「誘捕」、「釣魚」或「陷害教唆」的判決共有194筆,其中超過90%均判定有罪 ,恐說明法院對警方偵查行為的合法性認定,太過寬鬆。如此之結果,便釀成無意觸法卻被羅織入罪,或者使用變為持有、持有變為轉讓、無償轉讓變為有償轉讓、轉讓成交易、交易成運輸……即犯意本微,卻被教唆為重罪。因此,足見警察執法程序仍有待改革 。

第三、性少數 :

性少數常因社會或家裡的不理解而需要隱藏身分,但面臨司法訴訟時卻往往被迫出櫃,若加上該司法訴訟為兒少條例、毒品案或當事者為愛滋感染者時,更容易遭受雙重汙名而導致無力為自身辯解。因此,顯然司法對於性少數的認識仍是不足夠的。

1 Response

  1. 何華澤表示:

    *申訴案件(一 )*非法搜索及夜間強入民宅。
    基隆市第二分局深澳坑派出所,於103年6月 17日在位於基隆市教孝街83號9樓之2也就是我租屋處樓下,派出所主管坐在警衛室內,等待我與前妻林翊婕要上電梯時,向前盤查是否住在此棟大樓,我問什麼事他說有人舉報我用延長線在位於住處外警急照明燈用多孔插座接延長線至屋內,開門進入就看到延長線上的電源指示燈亮著,便說我是現行犯身份開始搜索屋內每個地方,因本人跟屋主有房租積欠問題,當時房東兒子打電話到電力公司斷電,並非判決書記載積欠電費因而私接公用電一事,當場也說明接電是要用來充手機,他以電源指示燈亮起為由,當場在黑暗下強行搜索身體及背包,過程都不合法,在桌上看到蠟燭,及蠟燭上滴漏下的粉末,很大聲問我有無吸毒,我說有,不是在這裡,他指說那粉末狀是不是毒物,他不信就把粉末狀帶回,本棟大樓總幹事,在沒有經過本人同意下,進入屋內,並把延長線,及粉末狀一並將我是現行犯帶回,當時我前妻還在暗無天日屋內,另一名警員強行把我的鎖匙拿去,並跟總幹事進入屋內到處看,不但沒有顧及一個女人在裡面,此舉讓人無法接受,回到派出所先對粉末狀用試紙做有無毒性反應,結果沒有,在他們商量下,還是硬要我驗尿,當時他問我有無吸毒我說有但不是在這裡,在無證據下,我坦白回答就算是驗有也屬自首行為,明顯與此案無關,我也不是調閱人口,但是硬要我尿,在完全不合法下,所做之不符合邏輯的情形,按照房屋租賃契約內容,沒有公證,如有糾紛以當地調解委員會協調,又依正常人來說警衛發現應該敲門問知,為何接延長線是否有什麼事?況且緊急時候本就應該可以使用,若是今日我在裡面發生意外是不是說法就不同了?但確以不實之名說已經發現許久了,後經我證明才改為當日,起訴書有記載,硬是把我定罪,在此之前房東就有去法院聲請,簡易庭通知書,此書是影應本,附帶的訴狀也是影應的,有證據待查,業經判決六天罰金,毒品部份裁定觀察,勒戒,本人也已執行回來,但無法讓前岳父母的諒解,因此案兩個小孩暫住岳父家,導致現在本人精神及被警方以不實之事,造成壓迫感身體也出現嚴重問題。
    *( 案二)*告發人身份故意洩密及濫用職權。
    在103年六月某日在新竹市,前妻林翊婕因為看我當時跟一名藥頭買安非他命,一在的被本名劉榮祥,外號阿祥之人,已抬高價錢販賣給我來為自己所犯獲得高利益,在前妻忍無可忍下,至電到戒毒專線洽詢,要怎麼辦才可以讓我得以接受治療,因我是使用安非他命,並非海洛因,現有的是針對海洛因患者,才有替代療法,安非他命目前是沒有替代藥品,詳談之下問說知道藥品來源是跟誰買的嗎?當時就告知其姓名,並保證會請相關單位緝查,並且保證告發人絕對不會資料外留,後在103年7月22日收到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通知書,內容請林翊婕於指定時間,到中壢市延平路607號,找偵查佐,鄭光哲,在同年八月二十四日十點到,我跟林翊婕一起前去,才得知是之前戒毒專線交由他們辦理,當時鄭光哲在跟林翊婕做筆錄,我跟他們一位蕭姓小隊長談話,在完全跟我沒有關係下,他叫我要驗尿,當下馬上拒絕為什麼我要驗尿,我是陪他來的,他說給我十天的時間,驗尿是做給外號阿祥之人看的,但我還是堅持不願,經過十五天左右,先用電話問我在那,他們一組四個人就開車到基隆我前妻家,然後帶我到海巡署借用他們的地方及電腦要我做筆錄,並要我指任是何人販毒,我就說是那個,做好了之後也把我的尿液送檢,因此又多了一件毒品案,蕭姓員警濫用職權,導致我應有的權利尚失,完全不視人權,自由。事後用一般文件行文回函告知,檢舉人,內容如下,告發人所說之人,經查明後,查無此人,無犯罪事實,故予偵查終結。因為這張公文而導致我們家人,及我招受到安全問題,更嚴重的是當事人之一名,竟然知道此事,而多次找我們麻煩,又對外向友人散播,直至今據致我們兩個人精神嚴重創傷,又有檢察官開庭錄音存證,請調閱桃檢,談股103年度毒偵字第3847號開庭時間為103年11月24日上午九點二十分檢察官林秉賢,請求盡快調查證據,還給公平。
    在此請求不要在請原單位審理查證,因為答覆一定是否決的,還請總長另派專案徹查,此事屬實對現今司法改革重點之一,如果我把證據報給各媒體,將帶給社會人民想到以後誰敢出面檢舉,也沒有人會打戒毒專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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