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性別人權協會19年鬥陣餐會】短講:《以兒少為名》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 胡勝翔

■ 立法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最早於1995年7月公佈,而在前一年,謝啟大、李慶華等三十多位立委的提案本名「雛妓防制條例」,當時各警局查獲的未成年性交易者約2000至3000人,然而據勵馨推估則有六七萬人之多,甚至有國外機構報導超過十幾萬者,數量之外,都市漢人誘騙山地原民少女的敘事,最能喚起群眾恐懼及憤怒,譬如立委廖永來在開會時痛斥「老鴇、民代甚至還有些國中老師擔任色情媒介販子,將山地原住民大量吸入此漩渦,使台灣成為『雛妓王國』」。當時所提第二十三條,及是針對利用「報章雜誌、廣播電視或其他媒體」,引誘、媒介、暗示或以他法使人為性交易的人口販子與老鴇,其懲處極重,可判一到五年徒刑,得併科金額則高達三百萬元。

然而歷經數年,網際網路使用覆蓋率在世紀末突破500萬戶,上網交際也慢慢成為新的人際相處模式,能掌握媒體而散佈性挑逗、性嘴砲易者日漸普羅,然而舊法只遭到些許罰則及媒體種類上的修改,於是我們能看到從2000年起,觸法者忽增為870人,經過六年,則增長五倍而達4388人之多,這些人多半不是原初修法要懲治的人口販子與老鴇,而只是賣淫個體戶,或者只是不慎陷入文字獄者。

■司法

當時23條會以籠統的「引誘、媒介、暗示」為要件,乃因立法者認為廣告內容均為暗示不敢明言,而之所以不探問可能被引誘對象成年與否,則是因當時廣告播放平台多無分級制度。然後這些模糊性,轉為日後網路發達時代的29條時,便讓法官在判定怎樣是「性暗示」上有很大裁量空間,更不必辨別交易雙方是否未成年。
譬如,如某人在等著朋友匯款,閒著無聊上聊天室打發時間,因此暱稱叫「等元」,警察就可將他以「援交罪名移速法辦」。理由是:「根據兒少條例第29條,此暱稱已構成了公開引誘他人認為有性交易行為。『等元』,不就是等待援交嗎?」

或以2015年某桃園地方法院判決為例,有名三十多歲男子上UT,因暱稱寫為「泰+中式裸體按摩……均不加價,但無1069」被起公訴,檢察官一口咬定該內容足「使參與該聊天室之成員認為被告欲以金錢為對價提供性服務」,甚至連「165瘦50無地到府按摩」這一暱稱也能大作文章,起訴書表示,「描述身材特徵……足以產生性交易之聯想」,聯想力也太活躍了吧。被告最後因違反兒少性交易條例,三個月徒刑。

在2016年新北地院刑事簡易庭上,便有一名被告如此自我辯護「兒少條例第29條之罪不論是否有性交易,只要有性交易聯想空間一律構陷,如同文字獄一般囚禁成人之性權,且藉由不當操作,亦會剝奪兒童及少年的性選擇權、自主權、探索權,出於自願又公平之性交易不應是犯罪,應還伊性權、性的空間、性的言論自由」

■執法

上層長官為了展現保護兒少的鐵腕,給予基層員警壓力,基層員警為了業績,於是就上網路聊天室「誘捕偵查」,即俗稱的「釣魚」。酷兒盟曾經手過的一個案子是,有名男同志在tt1069張貼性挑逗的文章,據一般判決,張貼內容是否「向不特定年齡之多數人廣泛傳布」常是判生判死關鍵,因為如所刊登平台無任何年齡限制機制,即可能讓「未滿18歲之兒童及少年成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然而該平台需填寫年齡等需身分登記,並要透過發文、回文等方式累積一定權限才能閱讀積分數在0以上的文章,而該文章所設權限高達50點積分,但他依然被警員釣走了,筆錄時,當事人才得知員警即是該版版主,且是警局內部學長學弟一屆屆傳承的,是以眾多受害者後來便戲稱該版為「釣魚池(業績池)」。

誘捕偵查外,酷兒盟還常聽聞警察時有恫嚇誘導,如當事人所言不合入罪要素,便反覆中斷錄影錄音反覆重來,在上述2016年判決中,該名被告亦稱「員警釣魚過程及製作筆錄過程涉及誘騙、誤導、陷害教唆,明顯不當而有違法之虞」 ,只可惜, 員警這些違法程序不易錄證,法官最後仍判以三個月徒刑。

■童性戀污名 用精神矯正

台灣有一個特色,兒童及少年都是需要被保護,兒少都是父母的財產,自然也不會有性自主權,舉凡與兒少發生關係的成年人都是戀童癖。童性戀污名揮之不去,無人敢碰,成為保守婦女團體最佳操作利器。然,兒少大旗下受到荼毒的不只有成年人也有兒少,因為隨便都能遭受到強行安置。過去兒少條例最常發生的是,警察以避免兒少接觸這些訊息為由,處罰成年人,不論是否第三方或對方是否為兒少或存在兒少。但,曾經也發生過兒少主動找上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卻是成年人被以兒少條例移送,或兒少的某方父母以監護人名義向對方求償,不顧兒少意願,試問兒少此時沒有性自主權嗎?兒少條例另一個恐怖之處為,觸犯兒少條例之累犯者會以心理變態,即戀童癖關係需要進行心理治療。不但如此,還得在各地社會局(處)被公告其個人資訊,讓街坊鄰居堤防。一個錯誤的法規,一步錯步步錯。這便是保守婦女婦女團體將兒少大旗揮舞到最極致的結果,不但每個人性自主空間受到壓迫,還得接受莫名的精神矯正,實在冤枉。

■新舊法修法 釣魚依然在

2014年兒少條例修法,保守婦女團體向國民兩黨提出修法草案,而我們亦透過不同團體進行遊說。國民黨立委當時接受我們的草案,將原條例中的暗示、引誘等不明確字眼刪除。然,民進黨立委在多次溝通下,最終黨團協商時卻無力擋下,新法草案通過。但民進黨立委依然信誓旦旦地說:『成年人之間的性愛一定不會被抓,這是新法的一大進步。』結果,新法一上路不久,隨時接到個案的顯示依然如舊,警察照抓,一切沒有變,因為新法以釋字623號合憲為理由進行修法。

這幾年來,社群忘記了惡法的可怕,忘記了過去至今受害者的血淚。只要惡法存在的一天,他就有捲土重來的機會,切記,莫忘惡法的可怕。

最後,向惡法受害者與大汗的付出致敬!謝謝!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