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暨發言稿】《同志好釣又好騙?警政署踹共!》記者會

14680515_1243188065733472_4823826463602043764_n【新聞稿】

2008年在本聯盟前身兒少法29條研究會努力下,警政署承諾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下稱舊法)第29條排除適用業績獎勵辦法與一魚多吃(即一個受害者被數個分局陸續傳喚製作筆錄與偵辦),警政署更於2013年發佈舊法第29條偵辦標準,當中載明:『不得主動邀約』等標準。

2015年初,舊法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新法)』,原舊法第29條變更條次為新法第40條。但因新法通過後,立法院授權行政院制定施行日期與細則,導致『新法未上路,舊法仍施行』的窘境,亦因新法刪除獎懲辦法之法源依據而於2015年陸續廢止。因此,導致資訊上相當混亂與許多同志被警察誘騙。

2016年至今,本聯盟接獲數件受害者求助。當中兩起案件均為同樣手法。不外乎警方判定受害者暱稱具性暗示、主動邀約受害者、謊稱自己是富商、主動向受害者表達援交之意願、主動向受害者表達願意拉高交易價碼、主動致電與傳訊息給受害者表達愛意等等。因許多同志礙於出櫃壓力,加上警方於製作筆錄前宣稱『只要乖乖配合,即不會遭到其他分局傳喚製作筆錄』、『這是小事情,乖乖配合肯定不會有什麼事情』等誘騙。最終,照片中的帥哥沒看到,還落得被以舊法第29條移送法辦。警方如此作為,除了玩弄同志情感外,亦忽略警方本有義務傳達正確資訊之責任。警方變相透過國家機器壓迫同志族群,著實令人感到遺憾。

因此,我們需要再度向警政署表達嚴厲的抗議外,亦提出下列訴求:

  • 新法施行前,警政署應即刻停止誘捕釣魚。
  • 警政署應明文規定違反偵辦釣魚標準之懲處方式。
  • 新法施行後,應嚴禁警方使用釣魚手法引誘他人犯罪,並明訂懲處方式。

附件:

(1)內政部警政署102年6月份FAQ常見問題集彙整資料:點我下載

(2)警政署103年函覆本聯盟公文掃描檔:點我下載

【發言稿】

14657441_1243188475733431_7269964401617340418_n●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理事長 / 兒少法29條研究會 家族長 大汗

警察釣魚一直以來都引來了許多的爭議,縱然我們已經抗爭十年,警政署仍舊像銅牆鐵壁一般不為所動。過去,我們曾經多次透過抗爭行動要求警政署說明,例如:釣魚的依據法源「業績獎勵辦法」,而警政署回覆:「只能被動回應不能主動邀約,多個分局不能同時偵辦同一件釣魚案等等。

但是這樣仍是不足夠,許多問題依然存在至今,像是警察釣魚過程不需要聊天,只憑暱稱就能移送、主動邀約與外約逮捕依然時常發生。.

今年初今,我們接獲的一些朋友求助,我們認為是一種新型態的釣魚手法。故事依然是從同志圈最常使用的UT男同志聊天室開始,一個暱稱是0號大屌弟,另一個是1號弟缺,兩位不同的網友,不同時間與地點上網聊天,卻是被同一組警察鎖定,進行的模式幾乎是一模一樣,絲毫不差。

首先,警方都是在ut聊天室鎖定暱稱後便開始主動邀約,接著先聊一些基本問題的話題,例如身高、體重、年齡等等。接著警方便主動向網友索取Line ID或電話號碼,改用這些通訊方式繼續聊天。為了取信網友,警察把自己包裝成比裴勇俊還要完美的男人,年輕、多金、高富帥、住豪宅等等,也會把一張又一張的假照片傳給網友。接下來,又是另一個重點 – 金錢。警方主動詢問網友需要多少錢並擺出一副闊少爺不在乎錢的樣貌,例如:當網友開價一萬元,警察會主動加到兩萬。後續的四至五天裏,警察也會主動地打電話或是用Line傳訊息給網友噓寒問暖或是表達愛慕情意,又或是談及性愛行為等等,讓網友誤信,以為找到了真愛。

故事進行到尾聲,當然就是收網逮人的時候到了。警方會約時間跟網友見面,至於當初答應的交易金額,當然也是跟網友說見面時給付。當然,這一切都是假的,被活逮、做筆錄是真的等等釣魚是真的。

外約逮捕,也是釣魚案件中備受爭議的另一個重點。這樣的釣魚案件,我們一直以來的疑問是符合外約逮捕的條件嗎?我們很遺憾的是十多年了,警政署沒有給我們一個合理的答案。

警政署頒布了幾項內部作業規定:不得實施外約逮捕、不得主動邀約。結果上面說的是一套,下面做的又是另外一套。警政署很顯然怠忽職守!以為沒有人追問,事情就算過去了,就算有人追問也是含乎其詞,試問是想蒙混過關嗎?請警政署即刻說明清楚!

14695448_1243188285733450_7533985964537982884_n台灣彩虹公民行動協會   理事   阿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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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主題是兒少條例的釣魚,讓人不禁感到哀傷。
因為其實酷兒盟根本就反對兒少條例的存在,特別是這次所針對的、仍施行中的舊法第29條,其實根本應該廢除。
但這次的記者會,是在假定了「即使這個規定合理而且合憲」的前提下,要指控部分檢警強行把人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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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確認今天的關鍵字「釣魚」的意思,不然警政署可能又會鬼打牆說「釣魚是法院認證的合法手段。」

「釣魚」的正式名詞是「誘捕偵查」,一般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指當事人原本沒有犯罪意圖,而是因為警察的教唆才萌生犯意,這種稱為「陷害教唆」,最高法院已經認定為違法(參照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811號判決);
第二種「誘捕偵查」是指當事人原本就想要犯罪,只是警察順著這個犯罪意圖而將當事人引誘出來逮捕,學理上叫做「機會教唆」,目前最高法院認為是合法的(參照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245號、99年台上字第5645號、98台上字第6755號判決)。

但我們今天所說的「釣魚」,不是上面所說的任何一種。
我們今天所指控的,是當事人自始至終都沒有犯罪意圖,而且也沒有犯罪行為,也就是根本不存在犯罪,但警察仍然將當事人引誘出來,然後就這樣移送了。
這根本不叫誘捕偵查,這叫入人於罪。

各位可能會問「當事人還是有性交易的意圖啊,而目前沒有性專區,所以性交易還是違法行為」,但是性交易的處罰基本上跟交通罰單一樣,根本不是犯罪行為。而且在酷兒盟處理的案件中,檢警自始至終都不是指控當事人要進行性交易,而是栽贓他們散布性交易訊息。

也就是說,警察一開始就知道當事人沒有犯罪,但卻還是把他移送。
也就是說,這裡根本就有警察瀆職的問題。

14680740_1243188182400127_1060981130768948208_n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秘書長 胡勝翔

今天我想補充一個案例,有一個受害者朋友向我們求助表示,當初製作筆錄的警察跟他說:「只要乖乖配合製作筆錄,其他分局就不會找上你」,甚至是曾有一位受害者朋友表示警察跟他說:「這是小事情,認罪不會有什麼事情」。警察作為執法人員,本有義務告知當事人權利與義務,甚至是正確資訊。何況警察只是執法人員,不是檢察官,更不是法官,何以論斷司法判決會是如何?從這邊來看,警察不但誤導受害者,亦利用錯誤的資訊誘騙受害者,這樣的行為根本就是嚴重侵犯人權,枉顧當事人有知道的權利!

過去在我們的努力下,讓兒少條例(舊法)排除一魚多吃(即數個分局同時傳喚同一個受害者製作筆錄)與排除適用業績獎勵辦法。然而,警政署在2013年頒布辦案標準,當中載明:「不得主動邀約」、「不得以現行犯逮捕」等等,但我們行文給警政署詢問辦案標準具備何種效力與違反標準該如何處理時,警政署函覆表示:「這標準屬於行政規則,是屬於規範內部作業等,但卻又說警察外約逮捕與主動邀約不違反標準」這明顯是警政署的函覆打臉自己的頒布標準。

因此,我必須向警政署喊話,即刻停止釣魚!不然警政署頒布的標準根本就是沒有任何意義,只是徒做樣子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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