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伴投書】法律不該是促進奴性與汙名的工具

圖為酷兒盟前身兒少法29條研究會於2012年台灣同志遊行時所舉的標語

文/胡勝翔(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秘書長)

法律是一個透過國家力量為後盾所發動的制度依據(不論公法私法皆仰賴國家力量作為其後盾),然而,放眼台灣法律卻會發現一個不可思議的現象,即:「法律作為一個教育工具,卻變成促進人民奴性與汙名的工具」。

台灣作為一個號稱民主多元(多數決)且友善(社會共識)的國家,但是許多現行法律卻是菁英份子以自身價值觀透過法律作為其工具(手段),藉以達到將自身價值觀強制加諸在所有公民身上,並遵守該法律的價值觀,然而,這樣的行為造就公民的不思考與不反抗的奴性,如: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侵害人民身體性自主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性交易未合法化,侵害人民身體性自主權)、集會遊行法(侵害人民集會自由)、刑法第235條妨礙風化罪(侵害公民身體權)等法律,一般公民鮮少深思國家為何立法、立法目的為何、誰推動立法等根本問題,更多時候是,直接武斷認定該法律即為人民權益福祉著想,甚至應當遵守以及如何才不會觸法,甚至認定法律所規範之事項,即為社會應當共同維護的社會善良風俗。

然而,從人民絕對嚴守法律層面來看,卻突顯兩個問題:

(1)當法律變成一種工具(手段)時,則有時候法律將會變成促進少數族群汙名化的幫兇。

(2)法律造就人民不思考與不反抗的奴性。

從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已於104年初三讀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但未訂定施行日期)第29條來看,該條文立法之初,由部分婦女團體與兒少團體推動立法,而目的是為了保護兒少的身心靈健全發展及杜絕雛妓,然而,實務層面卻發現該條文已變成警方技術性惡意釣魚的法源依據,同時國家打著兒少大旗卻行侵犯人民私領域,甚至是成年人之間一夜情行為亦可用該條文而移送法辦(註1),但因該條例名稱出現「兒童及少年」,且因立法目的與社會環境等因素(註2),導致往往被惡意釣魚的受害者都被打成「戀童癖」,以至於受害者不敢出面控訴,而因為法律執行問題,造成了社會環境恐性的氛圍外,亦造成了「戀童癖」族群的嚴重汙名化,且人民不思考該條例本身是否具有任何爭議問題,反而努力落實該條例的價值觀,因此, 法律作為一個教育工具,實在不該變成促進人民奴性與汙名的工具!

 

參考資料:

(註1) 網貼援交訊息案例

◎缺錢弟找好心哥幫忙

找人幫忙,一般人看不出有性交易暗示。

判決結果:無罪

◎台北找緣密我(密我指跟我私下聊)

「找緣(分)」主觀上沒有「援交」犯意。

判決結果:無罪

◎請告知妳的大致情況與「需要多少?」

暗示要給女性對象金錢,有性交易犯意。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

◎純屬個人援交,事後絕不打擾。

暗示性交易文字。

判決結果:有期徒刑三個月,得易科罰金,緩刑三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註2)現行兒少條例第34條條文規定:(雛妓) 犯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九條之罪,經判刑確定者,主管機關應公告其姓名、照片及判決要旨。前項之行為人未滿十八歲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條文卻排除雙方均已成年,不受該條例限制,因此,出現諸多被惡意釣魚的受害者亦被公告其相關資料,造成寒蟬效應。

 

原文刊登於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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