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權系列講座:從兒少條例看身障者的性權討論會

EDM

講者: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常務監事  陳寡民

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  總幹事  許朝富

臺北市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執行秘書   庄島以良子

性工作者  小白兔

潤滑液男孩    小柏

障礙權益自主倡議 台大召集人   盧勁軒

日期:2015年03月14日星期六下午一點
地點:障礙文化實驗室(台北市大同區長安西路145巷15號)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條例)自民國84年立法以來,經歷八次修法,唯獨每每修法皆未回歸立法原意,尤其該條例第29條更是惡法,條文當中採用了諸多不確定性用詞,如:暗示、之虞。

此等條文造就成年人的性權無故遭受國家暴力干預,同時該條例不但使用諸多不明確性用詞外,亦嚴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與比例原則,詳細說明如下:

【1】違反罪刑法定原則:
若成年人透過聊天室尋找一夜情或單純哈拉聊天,當中不論是暱稱使用雙關語或是玩笑話,如:大屌哥、大奶妹,甚至是應援團,而聊天對象並非兒少主體與未有任何對價關係,且聊天室已做了分級制度與警語之必要措施,警方依然可以此條例移送法辦,這樣無疑是該條文使用諸多不明確性用詞,以至於警方可以恣意解釋,甚至無限擴張;此等做法,非旦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且一個國家的刑罰權豈能如此濫用!

【2】違反比例原則:
成年人的性權不容國家暴力干預,以往為人詬病的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已然嚴重限制人民的身體自主權,經民間團體多年努力,爾後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亦宣告社維法第80條違憲予以廢止,然而,兒少條例立法之初係杜絕兒童及少年從事性工作(即雛妓),確保兒少擁有健全的身心靈發展,然而,國家卻利用保護兒少之名,行管制成年人性權之實,即連成年人想或說都有罪,此等狀況下,非但不符合比例原則外,同時從社維法80條廢止來看,兒少條例亦應予以廢止。

成年人的性權是相當重要,然而,殘障者多數都是社會底層,社會本對於殘障者(不論各障別、罕見疾病或癲癇)已莫不關心,這種不友善氛圍裡,殘障者的性權自然不被社會看見與關心。

從兒少條例來看,殘障者在社會不友善的氛圍下,只能透過網路尋求慰藉(不論聊天或尋找一夜情等),甚至只能透過這種方式打破社會對於殘障者性需求的漠視。

因此,透過兒少條例系列討論會,邀請不同障別的人士分享生命歷程與性權,同時邀請長期關心性工作者權益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分享社維法80條廢除看兒少條例與性工作者來分享身障者的性需求,藉以了解兒少條例廢除的重要性。

(貼心小提醒:若需要手語翻譯員服務的朋友,請於報名時告知,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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