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運動反應出了台灣對於生理男性與生理女性的傳統道德價值觀外,同時也反映出女性上空所引起的他人性慾,卻遭大眾認為這是女性的不檢點行為所引起,然社會大眾卻不反思,為何女性不能上空?為何因女性上空所引起的性慾必須是由女性承擔?顯然社會大眾仍然存在著嚴重性別刻版印象與極傳統的道德價值觀。
然而,解放運動連動著卻是臉書幾近戒嚴般的審查機制,從關係上來看,不難發現臉書雖明文規定『尊重該使用者所在地區的法律與相關風俗習慣』,但臉書卻無法得知該使用者所在國家的法律究竟是否存在問題,當然,相信臉書這家民營公司也沒有這個義務需要去了解,但從這波上空解放運動,突顯了台灣的幾個問題:
1、 社會對於女性的傳統道德價值觀
2、 解放運動反映了台灣恐性的社會與恐性的法律
這波運動延伸的議題將不會再是上空解放運動,而是台灣的恐性法律與台灣充滿恐性氛圍的社會,台灣諸多法律皆充滿恐性的濃厚色彩,而法律名稱要不『保護兒少』,要不就是動用國家機器為後盾所發動的『刑法』,如:為人詬病的釣魚惡法 – 兒少條例(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註1)、強制灌輸人民不該擁有身體自主權與性言論創作的刑法235條(註2),諸多法律放眼望去皆是台灣社會對於性的恐懼與不安,深深相信台灣需要性解放的不是人體,而是充滿對於恐性的台灣社會。
(首圖為2008年酷兒盟前身-兒少法29條研究會記者會畫面)
註1:該兒少條例於實務中,若有性暗示的相關文字與圖片,皆以該條例移送、起訴,早於西元2000年各界民間團體高聲疾呼,要求應回歸立法回意,而同志運動中最有名的大法官會議釋字623號,則是兒少條例相關釋字,同時亦與性言論相關。
註2:刑法235條妨礙風化罪,當中猥褻定義不明,若以大法官釋字解釋,引起他人噁心反感即可判定為猥褻,這樣的解釋,突顯了台灣恐性法律與恐性社會的一搭一唱。
原文刊登於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