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夥伴投書】病態健全主義的社會 ─ 看宅神評乙武洋匡不倫戀事件
文/胡勝翔(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秘書長、中度精神障礙者)
這幾天因為《五體不滿足》的作者乙武洋匡不倫戀事件,讓某宅神開金口評論此事,同時,宅神金口一開完後,眾多批評湧入宅神的版上,且此事更演變成不分障別地群起『圍攻光明頂』,但這件事情個人有些想法,接下來為客官說說:
忠貞愛情不等於簽訂賣身契,障礙者要不倫戀不可以嗎?
如果今天有一個人告訴你:『我的愛人是ㄧ隻白色長襪』或是『我的愛人是ㄧ隻鞋』,你會有什麼反應?如果你會覺得驚訝或是覺得這個人怪怪地,必須說這些反應一點都不奇怪,通常十個有九個人都會是這些反應,甚至是更誇張的反應。但是從這邊可以看見社會對於愛情永遠存在著一種浪漫且羅曼蒂克的美好想像,卻忘記愛情是ㄧ種情感表現,甚至這種表現可以是多元且超乎想像。而愛情並非只存在一種樣態,任何情感寄託都可以是一種愛情型態,甚至是愛情有時候會與性愛結合,衍生出不同樣態的性愛表現。但超出社會對於愛情的框架(期待)時,社會即開始大力批評這樣的愛情不符合社會框架(期待)備註1。顯然社會對於愛情的框架要件係需要兩個『人(不分性別)』且一對一的守貞關係,且無法容忍其他型態的愛情。
而從法律面來看,我國法律上與婚姻相關的法條則有『法定婚姻(民法972)』、『重婚無效(民法985、民法988)』、『重婚罪(刑法237)』等規範。但相信大家都耳聞過一句話:『法律是最低的道德標準。』,但回頭看看上述這些法條,顯然,台灣的法條已經是道德入法,透過法律之手段強化了社會對於婚姻的美好想像,甚至是透過法律將社會對於婚姻的樣態加以限制,造就了不倫戀等其他形態之愛情表現的限制與汙名化,彷彿走入愛情關係的構成要件需要是兩個人,不能出現一個人與一個物品或是多人之關係,同時法律也加強了當兩個人處於一個愛情關係裡的時候,間接需要讓渡自身的身體,但反思一下:『難道自己的身體自主權就需要隨著愛情寄託而屬於另一方嗎?』顯然,這個答案是否定的。愛情有時候是可以與性愛分開,也可以是結合,但絕不等於進入愛情關係的人就需要簽訂賣身契約讓渡身體給這段愛情,即是說:『你要守貞,我要不倫,有錯嗎?當然沒錯!』。
現行社會對於障礙者來說,永遠都是存在著障礙者就是次等、沒有能力、只有勵志功能的人,形同將障礙者的障礙視為不具備行使能力的構成要件,甚至是人結合了障礙即等於缺陷,但社會忘記了一件事情 – 障礙就是障礙者與一般人的差異,但是缺陷不等於無法行使任何能力,只要社會願意改變,障礙者也能是沒有障礙可言,顯然社會並沒有認知到障礙者的障礙有一半是來自這個健全主義的社會。若當障礙者結合了超出社會框架(期待)的愛情形態時,往往障礙者會因為障礙身份而被貼上 ─ 社會刻版印象的『沒有能力』與社會對於愛情框架的『不應該』兩種標籤,突顯了社會的刻版與社會愛情框架都加諸在障礙者身上,造就了健全主義與不容許其他形態情感表現的雙重壓迫。
不是完整的人又怎様,這就是障礙者與一般人的差異
障礙者的障礙構成有相當多的因素,不論是先天或後天,但必須說障礙者的障礙有許多是來自社會的限制與刻板印象,例如:障礙者就是沒有能力、障礙者永遠都是勵志人物、障礙者不應該有性慾、環境沒有無障礙、沒有支持系統等等,當社會沒有認知到這些限制其實是來自社會本身時,障礙者永遠都會存在障礙,但是反過來說,障礙者就是因為障礙而與一般人存在了差異,若障礙者並不認同自己的障礙時,等同投入社會給予障礙者的限制,造就了病態健全主義社會的惡性循環備註3,因此,就算是ㄧ個人不完整(不論精神障礙、肢體障礙、視覺障礙、智能障礙等等)又怎様,難道障礙者會因為各種不完整就不是一個人嗎?顯然並不會,毋須陷入這個健全主義社會給予的框架,唯有看見差異認同障礙方能打破社會限制。
備註1:愛情的其他樣態:開放式關係、戀物、戀獸、老少配等。
備註2:現行大多論述多強調不一樣(正常)也是一種正常,但我們不能換一種想像:看見不一樣(正常)嗎?為何一定得將非主流的事物塞入主流的框架裡,而不是跟主流共同並存呢?若只是一昧塞入主流框架,那樣態永遠不可能是多元,顯然,看見不一樣(正常)是件需要努力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