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不可怕,社會汙名與社區支持資源短缺才致命】聲明稿
這幾天王景玉案,媒體報導因他持有精神疾病診斷,依據「 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兩公約)」以及「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下稱身權公約)」,不得判處死刑,引起大眾爭議,對精神疾病的汙名言論也又再度掀起。
一、精神疾病等於會殺人?
患有精神疾病的行為人,就如同所有行為人一樣,傷人行為的發生無法單一歸因至個人。王景玉案中受到誤解、汙名最深的思覺失調症(舊名為精神分裂症),並不會導致殺人。
根據國外資料顯示,精神障礙者現實感喪失的狀況下,造成病患自殺或自傷的比例甚高,為一般人口自傷、自殺的100倍以上,然而,涉及傷人或殺人的比例則極低,為一般人口的1/30以下!精神障礙者最危險暴力的發生率,只有萬分之五,遠低於一般人一生中發生言語暴力或肢體衝突的機率。即使精神病患有暴力行為發生,該行為也不一定單純由精神病引起,往往合併其他風險因素。
一個人之所以會變成殺人犯,成因很複雜,就算有精神疾病的診斷或證明,也不能當成傷人的單一歸因。一直以來,貧富差距、歧視與汙名、社會孤立……都是問題。任何人都有可能在受到長期壓迫、孤立的情況下,產生衝動攻擊的狀況,當我們看到傷人案件,要探究的不應是「這個人是患了什麼精神疾病?」,而應該是「這個人是怎麼長成今天這樣的?」、「他在什麼樣的社會關係裡?」並從生活、社區的理解與支持為起點,開始預防遺憾事件。
二、社區支持的急迫性
現行支持服務(如:同儕支持、家屬支持與社區支持)仰賴民間團體運作,長期下來政府忽略已身責任。同時,政府長期不願意挹注資源外,也將病患所造成的衝擊歸因至疾病與個人,忽略人與人、人與社會的互動關係,最後直接丟至醫院作為最終處理方式。顯然,在進醫院之前,少了一個環節 – 支持服務。
當然,支持服務應呈現多元化樣態,以服務貼近使用者,讓服務為人所用。然而服務不能單單僅靠醫療主導,避免走回偏重醫療老路。
三、去污名的重要性
網路上,有網友說兩公約與身權公約,讓精神疾患免除死刑,是「鼓勵殺人犯動手前先去精神科掛號拿證明」,這樣的言論頗有疑慮。
首先,身心障礙證明(手冊)並非掛號或就診即能取得,需高頻率、穩定就診,並經過層層評估與審核。持有手冊,亦不代表沒有任何行為能力,僅是為被社會高度邊緣化、排除者的精神疾病患者,挹注其不易取得的資源,以在社會生存。
現今的手冊(證明)因社會對於精神疾病的不理解,導致身心障礙手冊(證明)仍存在諸多標籤與汙名,不少精神疾病患者並不願意取得手冊。精神疾病患者各項權益易受損,如:就業面,工作難以尋找,即便擁有相關技能,亦害怕職場上遭受就業歧視與霸凌;就醫面,需負擔高額醫藥費,或因恐懼異樣眼光不願就醫;就學面,害怕同儕排擠,寧願隱藏身份,而不易在需要時獲得協助。汙名常常也讓手冊(證明)變相成為另一種標籤,反損害精神疾病患者的各項權益。這類言論,有加重汙名的疑慮。
嚴重精神疾患者不見得會做出犯罪行為,若有,我們的社會可以如何在行為發生前給予支持?才是重點。切勿發生憾事後開始汙名、指責,甚至集體獵殺。此案與精神疾病相關之輿論,再再顯示了社區支持與去污名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