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衛福部「精神衛生法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認定資格與標準」進度說明與譴責】聲明稿
今年04月07日我們針對精神衛生法中「精神衛生法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認定資格(下稱病權團體認定資格)」提出質疑與推動制度改革註1,並依據精神衛生法相關規定向衛福部提出病權團體資格認定申請。然,經歷數次公文往返與發表聲明中,我們不斷地強調:「現行精神衛生法病權團體資格並未有認定標準,亦未有認定程序,導致認定標準與程序形同黑箱作業。我們亦強調現行強制就醫審議委員會當中的委員並未有精神障礙者與精障性少數保障席次,容易導致精神障礙者與精障性少數在強制就醫執行過程中,面臨到不易被理解的困境。何況多重身分者的雙重困境更加不被理解。」
09月29日我們第三次收到衛福部函覆註2,公文當中表示:「衛福部已在今年08月16日公告精神衛生法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認可要點,但因酷兒盟是推動多重身分者相關權益,現階段欠難認可酷兒盟為病權團體」,並附上一張「精神衛生法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認可檢核表註3」。該表格中有四項標準,分別是「依法成立之國內法人公益團體」、「組成會員應包含精神病人、或其家屬或其參與精神病人權益促進之精神醫療、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組織章程主要任務應包含倡議、推動及促進精神病人權益」、「有精神病人權益促進或精神病人保護之實績」。而酷兒盟在該表格中,拿下「拿下四項否定,大滿貫」,最終為:不認可為精神衛生法之病人促進相關公益團體。
然而,我們對於衛福部公告「精神衛生法之病人權益促進相關公益團體認可要點」表達欣慰,惟該要點當中所規定之四項標準(亦是檢核表當中的四項認可檢查項目)、認可實質詳細內容、審核程序等,我們仍表達強烈無法認同,亦認為衛福部便宜行事。其分別說明如下:
一、認可要點的標準與認可實質詳細內容是什麼?
1、依法成立之國內法人公益團體:酷兒盟2014年經內政部同意後取得立案證書,並於2014年底正式將多重身分者相關權益納入章程,酷兒盟其事業目的主管機關為衛福部(即是說相關身心障礙者、街友等等服務主管機關為衛福部),並經內政部與衛福部同意備查,亦於2015年08月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聲請法人登記。即是說酷兒盟不單只是人民團體,更是依法成立之國內法人公益團體,何來只是一般人民團體之說法?形同先前衛福部之同意備查打了這項標準的臉。現今許多非營利組織皆為促進社會公共利益之公益團體,何況酷兒盟之章程係經衛福部同意備查 。衛福部更該說明清楚,何謂法人公益團體!
2、組成會員應包含精神病人、或其家屬或其參與精神病人權益促進之精神醫療、社會工作等相關專業人員:衛福部無視酷兒盟本身成員多為多重身分者,當中自然包含擁有精神障礙者身分與其伴侶身分或家屬身分的多重身分者。更加無視酷兒盟取得亞洲精神障礙者聯盟台灣民間組織代表團之資格,衛福部此等作法等同貽笑國際。何況衛福部並未向我們要求補正文件,僅向我們要求補正章程與法人登記證書。此等未告知而直接否定的作法,我們無法認同,亦表達強烈抗議!
3、組織章程主要任務應包含倡議、推動及促進精神病人權益:酷兒盟章程於2014年年06月經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修正後,並經內政部及衛福部同意備查。章程當中載明酷兒盟任務旨在推動多重身分者之權益,其多重身分者之定義為:性別身分與社會顯見之弱勢身分。而社會顯見之弱勢身分者更包含了各障別之障礙者、街友、Hiv感染者、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及具備社會弱勢身分者,即是說酷兒盟本身就已在倡議、推動及促進精神病人權益,何來沒有之說?且我們亦在公文中說明我們多次捍衛多重身分者(含精神障礙者)之權益。衛福部就是視而不見,忽視我們長期的努力。
4、有精神病人權益促進或精神病人保護之實績:酷兒盟本已在2014年底經第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通過提案,正式推動同儕支持計畫(由主體提供專線與專屬主體的同儕支持聚會)。此後,我們推動精障性少數與精神障礙者相關權益保障不遣餘力註3。往返公文中,亦多次說明基於主體自主倡議,該權益應由障礙者自主發聲,是保障而非保護。因此,何來我們沒有促進精神障礙者相關權益之說?明顯係衛福部的忽略,甚至我們懷疑衛福部有違法身權法之嫌疑。
二、審核程序與標準是什麼?
衛福部雖於08月16日公告病權團體認可要點,但當中仍未說明認可程序。即是說僅公告認可要點卻無法詳細說明審核程序、審核人員(委員)的任免程序、否定資格後覆議之權利救濟等相關程序問題。衛福部更無視主體自主倡議之重要性,認可程序形同黑箱作業與便宜行事。
三、總結
我們對於病權團體資格認定與權利行使、委員會委員之擔任資格與比例及病權團體資格等,自始至終都認為委員會不該忽略障礙者主體之聲音,更不該讓足以影響一個人自由的委員會委員資格如此偏頗。我們雖肯認精神醫療有其專業性,但障礙者亦能透過與疾病共存的寶貴生命經驗與培力達到一定的專業性,其專業性亦非精神醫療人員透過教育或實習就能理解與取代,且我們也認為委員會的委員應當有一定比例由精神障礙者與精障性少數擔任。其委員身分亦不該僅限團體身分代表,亦該由有能力的障礙者個人擔任,避免專業凌駕於一切,團體利益凌駕權益保障,最終變成代言。
因此,我們很遺憾地需要針對此次衛福部所為再度發表聲明抗議與說明。由衷期望衛福部切勿漠視障礙者的權利與參與的重要性。
備註1:酷兒盟於2016年初,基於主體自主倡議下,推動精神衛生法的病權團體資格認定標準、認定程序、委員應由精神障礙者或精神障礙者相關團體的障礙者擔任及應增加精障性少數之席次。
備註2:衛福部第三次函覆之公文:請點我
備註3:可參考酷兒盟相關聲明稿、記者會與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