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少惡法事件回顧(下)
Yahoo!奇摩新聞「誤觸情色 網友遭移送法辦!」系列專題
下載情色檔案遭法辦 網友組家族自救!
2008.09.16.特約記者 薛怡青/專題報
兒少條例第29條立法原意是為了保護兒少,但如今卻成為網路警察拿來作業績的方便法,不惜犧牲成人權利。
【特約記者 薛怡青/專題報導】網路上有很多分享行為,例如哪裡好吃、好玩,哪裡買東西最便宜等等,不過如果是在網路上分享、下載情色照片、影片等,可能會因為觸法,而接到警察的法院傳單。
最近在網路上有關「下載情色圖片或影音檔是否觸法?」之討論發酵,陸續有些網友開始接到法院寄來妨害風化的傳單,並至警局做筆錄,甚至有些人因此被判緩刑或易科罰金,因此有網友就在網路上建立了自救會,成立「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條列29條家族」網站,希望有類似案例的網友可以到家族網站裡一同討論。
該網站的家族長大汗接受Yahoo!奇摩新聞採訪時表示,希望廢除兒福法第29條與刑法第235條,他認為這兩條法例是網路世界的恐怖麥卡錫主義。大汗表示,兒福法第29條立法原意是為了保護兒少,但如今卻成為網路警察拿來作業績的方便法,不惜犧牲成人權利。
而台灣人權促進會也曾表示,兒福法第29條已變成文字獄,他們已經請執行委員羅秉成已將此條例29條送大法官釋憲,並準備推動修法。
大汗表示,他收到許多網友在網路上泣訴的案例,比方說有位網友透過Foxy軟體下載情色圖片或影片來看,只作為私人觀賞,並沒有公開散布,但是卻不知Foxy內藏有木馬及駭客程式,把自己已下載的情色檔案再散布到網路上,而網路警察尋著IP追蹤回來,就指稱這位網友到網站上張貼色情檔案。
該家族的人主張,同意該給予網路一個乾淨清爽的網路空間,但他們也認為成年人有權利接觸屬於成年人之事物,大汗表示,他無法認同警察以侵入式方式「積極偵辦」,他覺得政府應該正確落實「網路分級制度」,例如連同各大ISP業者做好「情色守門員」,對未成年作好防護措施,而不是以這樣的手段來抓人。
不過,安全防毒軟體專家賽門鐵資深技術顧問莊添發就表示,其實類似像Foxy這類P2P軟體,本身就很容易潛藏木馬程式或駭客程式,網友最好少用為妙,尤其在險惡的網路環境裡,再多的防護都可能是不夠的,因此,網友本身一定要相當注意網路及電腦資訊安全,否則有可能誤觸法而不知情。
警察上網「釣魚」 聊天室裡頻遭傳訊
2008/09/15 11:22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法務部統計,從94年1月起到今年7月止,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被移送偵查的人數多達18,058人,其中以去年的7,093人占最多。數據背後代表的意義為何?
網路刻正熱烈討論,警察以假冒援交對象「釣魚式」誘導網友,只要網友在聊天室裡對談間有性交易的表示,不出幾日,就會收到警察局發出的通知單,要求到警局接受訊問、製作筆錄,並移送檢察官偵查。或者有網路使用者在部落格張貼清涼圖照,在警察機關追查IP位置、循線查明個人資料後,以電話或同樣寄發通知單,要求到警局製作筆錄。
對此,台北地院法官蔡坤湖曾為文批評警察辦案方式,是為求績效便宜行事、以逸待勞,已經有侵害人權疑慮,而最被經常援引的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規定,也有檢討的必要。他認為,「18歲以上之人,在網路上表達要性交易之想法,先不論是否為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權,但因此須受到比竊盜、詐欺更重之刑罰,已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
他建議立法院應修法,將該條例第29條保護對象依該條例立法目的明定限縮在兒童及少年:「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磁紀錄、電信及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兒童或少年與本人或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亦即引誘的對象是兒童或少年時,才能被入罪。
至於警察「釣魚偵查」有沒有違反證據蒐集法則?也在法界引起爭議;台北地院曾經作出釣魚偵查結果不具證據力的判決,但卻在高等法院被判決推翻;高等法院認為,行為人如本來就具有犯意(例:尋找性交易對象的意圖),警察進而採用機會教唆誘捕,釣魚偵查於此只是辦案技巧,所採集的證據具備證據力,可以作為判決依據。
「曖昧」訊息違法 網友得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008/09/15 11:19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
【特約記者高玉如/專題報導】網路使用者在部落格張貼情色圖文,或於聊天室發表曖昧言論後,收到警察機關寄發的傳訊「通知單」,指證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嫌疑,往往引起當事人一陣慌張,但法律規範內容有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警察執行偵查手段,在立法目的與執法手段間有無失衡?不無爭議。
大法官會議在96年1月26日作出第623號解釋,指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規範,並無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規定。
解釋理由認為,在網路上散佈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不在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內。為了遏制消弭對於兒童及少年之性剝削,凡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而以兒童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者,就具有使兒童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一經傳布訊息即構成犯罪」,不以實際上發生性交易為必要。
大法官也指出排除適用的行為態樣:如果行為人可以舉證其所傳布之訊息並非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或促使其為性交易為內容,且已採取必要之隔絕措施,使其訊息之接收人僅限於18歲以上之人者,即不具有使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對象之危險,不屬該條規定規範之範圍。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則對此發布新聞稿嚴詞批評,認為作出該號解釋的大法官「自欺欺人」。
該基金會指出,社會風氣開放甚多,對於情色刊物與性交易之多元訊息,大已多能寬忍包容,而刑法第235條與兒少性交易條例第29條已「不合時宜」,應被宣告「違憲」為宜。
但多數大法官昧於現實,在「社會現實生活中」,情色書刊之業者常常無故受到有「績效需求」警察之騷擾,本號解釋中之一般人民亦然。網路之「匿名性」即為現代人身心得以棲息之處,情、色、性言論亦所在多有,「社會現實生活」的「實況」是,人民若「膽敢」於任何留言版上刊登「曖昧」之訊息,即有可能受到警方之不當騷擾與傳訊。
呼應司改會的立場,立委陳根德提案修改「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刪除條文中如「暗示」等不確定法律概念字句,並將適用本條保護對象限縮在「未滿18歲之人」。但該提案係舊案重提,在第六屆已經進行過討論並且作成決議不予修正,本屆捲土重來能否通過修法,尚待觀察。
2008-10-10 網路犯罪 綠委質疑一案多辦《台灣時報╱6╱綜合╱張振峰》
黃偉哲、賴清德指出,警察為求辦案績效,即使網友是遭駭客侵入IP位址並植入妨害風化圖像,也以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和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偵辦,且有一案多辦情形,濫發通知書傳喚無辜當事人,使當事人疲於奔命。
陳情人楊先生指出,不懂電腦的他卻遭警方指稱是「網路貼族」,他向警方陳述自身IP遭盜用,警方也不採信,且同一案件,共有三間派出所傳喚他說明。
賴清德表示,警政署及法務部應明訂並公布兒少法第二十九條與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構成要件、偵辦方式及定罪標準,研擬修法,避免造成網路使用者恐慌。另外,檢警調應該正視駭客盜用IP等新型網路犯罪存在,且偵辦上不能將犯罪舉證責任全數轉嫁給網路使用者。
法務部檢察司科長李貞慧指出,近來陸續接獲各界對修正刑法第兩百三十五條的意見,法務部正研擬刑法修法,會將修法意見提供給修法委員參考。
面對黃偉哲質疑因敘獎機制導致員警一案多辦,徐新淵表示,對於網路犯罪,沒有規劃任何專案,也沒有績效壓力。至於一案多辦情形,恐怕是因警察同仁同時發現同一圖像有問題,若經當事人反映有重複受理情形,將統一交由最早偵辦案件的員警處理,警政署也將行文各單位檢討是否有一案多辦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