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暨發言稿】全民司法改革運動記者會-宜蘭地院

 

【新聞稿】

「單車環島:快遞地方司改意見」活動第11天,單車13271585_1123941830991430_1847404962_o環島團隊扺達宜蘭地院。沿路的好山好水,是宜蘭縣當年沒有獨厚財團外商,聽見在地農民、住民微弱的聲音,堅持環保立縣的成果。在司法中,環境保護與弱勢族群的聲音經常被忽略,更弱勢的聽語障礙、智能障礙、精神障礙,甚至連聲音都發不出來。LGBT同志族群礙於社會眼光,更是有口難言。蔡英文總統在520就職演說中宣佈,今年10月將召開司法國是會議。司改會認為即將召開的司法國是會議,必須保障這些弱勢族群發聲的管道,傾聽他們說不出口的意見。

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胡勝翔秘書長、潘世新理事長與宜蘭縣康復之友協會學員們,前來為身心障礙與同志族群發聲,說明弱勢族群面對司法的困境,要求司法機關落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84條規定的司法保護服務,呼籲即將召開的司法國是會議應「​提供障礙者保障席次​」。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發起人孫博萮,代礁溪住民以獨blogger-image--1322966694立參加人的身份,參加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礁溪遠雄悅來大飯店V .S.行政院環保署」環境影響評估法的行政訴訟,最近一次開庭是5月9日。這個小蝦米對大鯨魚的司法行動,突顯地方住民訴諸司法保護環境的困難。需要環境保護的地方大多遠離城市,然而司職環境訴訟的高等行政法院,卻只設立在台北、台中、高雄這三個大都會,地方住民要參加訴訟,必須長途跋涉才能到達,相對以都會為據點的財團外商,要付出更大成本,才能保護自己的家園。孫博萮呼籲司法應加強對東部的投入,提升東台灣的司法品質。

出席者:

司改會執行長  高榮志律師

司改會台中辦公室  黃暐庭主任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潘世新理事長

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胡勝翔秘書長

守護宜蘭好山好水行動聯盟 孫博萮發起人

宜蘭縣康復之友協會學員

【發言稿】

文/胡勝翔 (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秘書長)13271796_1123941867658093_2010697423_o

我是一位持有中度身心障礙證明的精神障礙同志,即是說我具備了同志(性別)身分與精神障礙者(社會弱勢身分)的多重身分者。我很遺憾的是今天(05/23)是我的結婚一周年仍得因政府的問題而需要現身抗議,可見新政府需要努力的地方仍是相當多。

現行的政策導致障礙者面臨了各種不一樣的障礙,但也因為這些障礙,使得障礙者過生活像是在闖關升等般地困難。台北,是一個資源豐富的城市。然而,一個資源如此豐沛的城市仍會使得障礙者面臨障礙重重,更何況是資源相對較少的縣市。

現行的障礙者常於法院或出庭時需要各種不同的協助,如:肢體障礙者需要無障礙環境、聽語障者需要手語翻譯與聽打服務、智能障礙者需要法官與檢察官有更多的耐心與協助、精神障礙者需要有信任的友人陪同與法官、檢察官有更多的耐心聆聽等等。然而,依據身權法第84條之規定,司法保護服務於實務中究竟落實多少?我相信未全盤落實。如:一個不會手語翻譯與不識字的聽障者,試問:法官與檢察官知道需要怎麼跟他們溝通藉以保障他們的訴訟權嗎?我相信不知道!

又,蔡英文總統於520就職大典時昭告天下說:『將於今年十月召開司改國是會議』,但我想請問蔡總統:『障礙者作為社會的一份子,自然有資格參與司改國是會議。但資源的落差使得部分障礙者面臨了無法出來訴說自己的需求,如環境有障礙、面臨無人協助等等,甚至是城鄉的落差,使得部分障礙者無法或不會使用網際網路,如各縣市政府的資源多寡,使得有些障礙者並不會使用網路或是無法使用。試問:您打算如何蒐集他們的意見還是說您認為他們的意見不重要?又或者說,若您認同障礙者是擁有公民身分,那您是否願意於司改國是會議提供保障席次藉以保障障礙者的權益呢?

另外,同志本身出櫃並不容易,現行部分的法官與檢察官並沒有性別意識,以至於未出櫃的同志因需出庭而遭受被出櫃的命運。又或者說,縱然是出櫃同志,遇到沒有性別意識的法官與檢察官仍會有苦難言。因此,由衷希望法院可以對於同志能有更多認識,而非以自身的主觀意識來判斷,切勿造成當事人的不舒服與恐懼。

 

文/潘世新(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理事長)blogger-image--1315867402

我們人民一直以來都期待著司法公正,甚至是審判過程的公正。尤其是被告在面對審判的過程中會面對到一些問題。其實,是被忽視或是剝奪權力。審判的過程中,一些被告在檢察官或法官的面前都會感覺到有罪推定的壓力,不敢做充分的陳述或是多做陳述,這絕對不是進步與文明的象徵。這種表現不論被告最後是否有罪,都應該要給被告一個充分陳述或是自我辯護的機會。

一般人於複訊過程中,往往會面臨到檢察官的壓力。因此,大多不敢多作陳述,形同檢察官變相逼迫被告放棄為自我辯解的機會。但,如果是一個違反含有『兒少』等字眼的法規呢?如:兒少條例。相信除了檢察官不會給被告多做陳述的機會外,某程度上亦符合大眾之觀念。認定違反含有兒少字眼的法規即是罪證確鑿,卻忽略了現行法規的立法問題與許多實務問題,如法條本身使用了不明確性用詞(如:暗示)、警察主觀上認定有性交易之意圖即違法(暱稱有性交易意圖即移送)、警察外約逮捕、警察誘導被告說出同意性交易等關鍵字(如交易金額)、警訊時因不符警方筆錄之需求而遭警方中斷錄音錄影等侵犯權益之情事。

許多被告於複訊時,除了面臨檢察官的龐大壓力外,亦因社會的污名與標籤,使得被告於複訊時沒有任何陳述機會,以至於司法一步錯,步步錯。

因此,我們由衷希望法官、檢察官願意花時間去理解與聆聽被告的感受與陳述,切勿作為造成司法改革停頓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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