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原「精障性少數小組」更名為「性少數精神病人小組」
精神障礙者,在過去社會習於使用「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病人」等詞形容。但在社會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嚴重汙名下,不少團體推動正名化,將「精神疾病患者」或「精神病人」更名為「精神障礙者」,藉由醫療體制認定何謂「障礙」,並與社會福利制度接軌,在社福資源分配上的確有其意義。
然而,「精神障礙」的定義,若過於單一地依賴醫療體制認定,並不甚妥。我們認為,「精神疾病」的「病」,在當代社會文化中,有「疾患(disease)」、「困擾(disturbed)」與「虛弱無力、某種失去力量與主體性的狀態(illness)」等多重意涵,可是在法律上,「精神障礙者(精障)」通常是指持有法定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僅偏重「疾病」的意涵。
在生理、社會文化等多重條件作用中,飽受長期精神困擾的人,不僅領有法定身心障礙手冊者。目前精神疾病的認定,往往也過度單一生理歸因,但社會文化條件還是有其作用。例如:許多性少數者易因社會壓迫產生長期精神困擾、無法肯認自己;或其他受壓迫的各種汙名身分者……都有相似狀況,他們的「長期精神困擾」不見得一定基於生理因素,亦常不具法定「精神障礙」認定,可是也需要鬆解、療育的資源。
對於性少數精神病人來說,因雙重櫃子、雙重汙名帶來的雙重困境,更讓取得手冊(或證明)的難度倍增。當我們思考本小組的名稱時,感到「精神障礙」的稱呼,可能侷限忽略了更多無法取得手冊(證明)的性少數精神病人,也較難進一步深談取得手冊(證明)的代價 –被貼上「精神障礙者」的標籤。
畢竟,在實務上更名為精神障礙者(甚至劃分精神障礙者與精神障礙康復者),對解決社會對於精神疾病患者的汙名與各項權益問題,仍助益有限,重新擴大「精神病人」的意涵,或許更能看見病人們的多重樣貌,並思考、實踐另類倡議與服務取徑。「障礙」一詞的意義,不見得一定都是將人弱化,但在目前社會,的確容易與社會刻板印象接軌,例如:長年精神疾病患者因「障礙」,而一直被放在「被照顧者」位置,我們可能忽略被照顧者依然能成為照顧者,有更多行動可能,有其主體性、自主性與能動性。
因此,我們將原「精障性少數小組」更名為「性少數精神病人小組」。我們希望更正視精神疾病患者及性少數的雙重身分認同及各種汙名,用詮釋空間更開放的「精神病人」來命名我們的「性少數精神病人小組」,使多重面貌的性少數精神病人,有更多元發聲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