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暨發言稿】「司改玩真的,全民要參與」 - 社團聯盟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記者會

15578792_1314930101892601_984099899342560935_n「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徵集民眾意見第一階段,已然接近尾聲,然而無論總統府國是會議之網路收集,或是透過郵寄與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實體收集意見,一般民眾對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的反映,總覺得還不夠熱烈,為了避免司法改革因為缺乏民眾參與功虧一簣,民間組成社團聯盟,參與司法改革國是會議,並且要廣邀全民,積極發聲。

 

一、促進全民參與及發聲

聯盟要求官方應更加主動、擴大、積極宣傳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如以前幾年司法院編列上千萬之預算宣傳「觀審制」為例,全國性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重要性更甚「觀審制」,聯盟要求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均應更加擴大積極倡導,以蒐集全民的司改意見,使司改議題的蒐集及參與度更加全面。

 

同時,聯盟要求會議之進行,更加公開透明,使外界得以參與及監督。具體而言:

  1. 聯盟要求後續之分組會議委員,應兼顧多元與包容性,並且由積極發言者參與,議題之利害關係人亦可自主報名,儘量非以機關團體票選或推選代表,以避免本位主義;
  2. 分組會議議題決定前,要先公布以讓各界表示意見,議題經討論欲進入總結會議前亦同;
  3. 相關會議進行前,應先公布議程與會議資料,會議時要直播並與民眾互動,以促進全民參與,事後並應公布會議逐字稿;
  4. 總統府、司法院、法務部等相關部會的資源應投入,編列適當的幕僚與經費,除應公布幕僚以供監督,亦可邀請民間人士成為幕僚。

 

二、聯盟認為司法改革應分成三種階段

聯盟認為司法改革計畫,應會有三個階段:

  1. 近程計畫,要求官方推動立即有感的司法改革(例如:通譯制度),因此,聯盟後續將前往拜會司法院長與法務部長,對於已經有共識之議題,要求立即著手進行改革。
  2. 中程計畫,擬對涉及層面較小之議題,積極協調各院部,經國會同意後提出修法(例如:法官法評鑑機制改革)。
  3. 遠程計畫,則係對於較宏觀之司改議題,先要求官方作出評估計畫,經周全討論與配套後實施(例如:建立人民參與審判制度)。

 

三、聯盟各社團關切之司改意見

為使司法改革意見蒐集更全面,記者會中各社團代表將會提出從各自領域出發,對於法治教育、身心障礙者權益、司法行政管理、移工與移民族群、警察違法濫權釣魚辦案等等之司法問題,並於記者會後將司法改革意見登載於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網站,將社團意見傳達予官方,並希望藉此引動民眾對於司法國是會議之關注。

 

四、司法改革國是會議是全民的運動

2016年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由總統親任會議召集人,號召司法改革,總統既願意並將政治能量注入司法改革,相較於司法院召開1999年司法改革會議,將擁有更大司法改革動能。聯盟呼籲官方應掌握司法改革契機,邀集全民參與,使司法改革成為全民運動,方能建立一個屬於人民、回應人民需求、讓人民信賴的司法體系。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記者會社團出席代表: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副秘書長孫一信

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 阮文雄神父

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 總幹事金林

社團法人台灣永社 高涌誠律師

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秘書長 胡勝翔

台灣冤獄平反協會 執行長羅士翔

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 執行委員張澤平

環境法律人協會 秘書長林仁惠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董事長林永頌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長高榮志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社團聯盟成員: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反迫遷連線、天主教新竹教區越南外勞配偶辦公室、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台灣冤獄平反協會、台灣陪審團協會、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社團法人台灣人權促進會、社團法人台灣永社、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社團法人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財團法人民間公民與法治教育基金會、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財團法人開放文化基金會、環境法律人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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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言者: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 秘書長 胡勝翔

前陣子蔡總統宣布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籌備委員會委員名單,不論名單漂亮與否,皆看不到遴選程序,著實令人失望。然,邊緣與汙名議題長期不被重視,司法改革黑箱,可能讓漠視更為惡化下去,間接導致司法改革徒具形式,無法發揮功用。

過去十年,我們推動著廢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直至近年,不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癮者、性少數、精神障礙者或具備多重身分的精障性少數等俱備邊緣與汙名的議題與族群,非但不受重視外,亦容易遭受司法因不理解而導致權益受損,顯然司改是相當迫切需要的。

我們提出三項所關注的議題與困境,希望蔡總統能重視這樣司改需求:

第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

該條文立法目的係保護兒少,實務上我們卻接獲許多兩造均非兒少,仍遭法辦的例子。這些案例中,包含以警察自行判定暱稱具備性暗示、誘導受害者同意警方提出之性交易金額、外約逮捕等。警方此等做法係利用性交易之汙名逼迫當事者就範,忽略程序上不應主動邀約誘導。又,當事者往往於筆錄過程容易遭受警察的脅迫利誘。若當事者未能配合,警察將會中斷錄音錄影並重新製作,以致訴訟結果,多傾向有罪推斷。

第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與用藥者:

政府對於毒品與用藥者皆使用高壓防堵政策,導致用藥者的汙名與標籤極度嚴重。我們曾經接獲「同志遭警察以教唆手法而被移送的毒品案件」,該案件為警方偽裝成同志在APP上隨機物色獵物,直到當事者之意願後,警方隨即並詢問是否可以提供毒品買賣。然,當事者表明多年並未使用,且身上也沒有毒品,卻因為在警方的要求下,最終攜帶著毒品赴約,卻遭到便衣警察以現行犯逮捕,即便當事者驗尿反應為陰性。

過去,不少案件均顯示警方執法過程中,並未遵守程序,導致移送地檢署時,檢察官裁定不起訴。顯然,警察於執法時經常不遵守程序、甚至是違法。

第三、性少數

性少數常因社會或家裡的不理解而需要隱藏身分,但面臨司法訴訟時卻往往被迫出櫃,若加上該司法訴訟為兒少條例、毒品案或當事者為愛滋感染者時,更容易遭受雙重汙名而導致無力為自身辯解。因此,顯然司法對於性少數的認識仍是不足夠的。

基於上述三點說明,期望蔡英文總統所召集的司法國是會議是能照顧所有人的期待與需求,而非形式上的司法改革,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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