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除兒少惡法,拒絕國家暴力干涉言論自由』聯署
民國84年由一群用保護兒少身心的兒少團體推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立法以來,便不斷出現擴大監控全民生活等現象,這個現象便是由兒少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引起,該條文內容為:
『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從立法目的與原意來看,雖看似以保護兒童與少年為目的,但實際上,卻是兒少團體透過立法過程賦予法條太多自身價值觀,禁止人民擁有黃色書刊、色情影片等,藉保護兒童與少年之名義,妨礙人民行使身體性自主權。
中國時報地方新聞(2002.11.03):上網求愛未交易 男子判無罪
陳姓男子上網站刊登「一夜情留言版」徵求同性間的性愛,被控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遭起訴,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刊登的網路留言,只是要尋求一夜情,並沒有要求收費的對價關係,與「性交易」有別,判決陳某無罪。
蘋果日報(2014年07月23日):今天休假找援妹,男PO援交訊息判4月罰12萬元
有妨害風化前科的羅姓男子(25歲)去年10月中午在「聊天三房」網站上PO「今天休假找援妹」訊息,警方執行網路巡邏發現後以暱稱「雨潔」進入該聊天室,談妥3000元性交易後,羅男把自己的手機號碼給了假冒援交妹的警方,經警方循線逮捕送辦;羅男辯稱「找援交妹不見得是要性交易,到底要不要做也不一定,找援妹就認定是要從事性交易,這樣太籠統了」!
因羅在即時通對話中對假冒援交妹的警方稱「有過性經驗嗎」、「妳有援過嗎」、「我給妳3000要嗎」、「來家裡省了旅館費」、「也有新浴巾保險套」等訊息,桃園地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處有期徒刑肆月,可以12萬元易科罰金。
從新聞內容可以清楚看到僅僅『暗示』或『促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皆可能違反該條例,如暱稱是『找援妹』『大屌哥』等玩笑話或雙關語,皆有觸法的可能性,只因看似有性交易之意圖,暗示的定義非但過於空泛,且促使他人為性交易之訊息亦無明確規範,簡言之,檢警機關均有恣意解釋之空間,且兒少條例本身係屬刑事法規,應力求明確,現行條例顯然違反明確性原則。
根據法務部資料統計民國89年至103年6月已有11653人因違反該兒少條例被起訴,9852人被判決有罪,國家機器使用這樣的行為無疑是白色恐怖再現,明明無實際性交易行為卻被警方網路巡邏依涉嫌違反該條例移送。
可怕之處更是檢警機關常以釣魚技巧這粗暴手段誘導成年人表示犯意,前述新聞中即便取個較有遐想空間的暱稱、單純上網聊天、尋找一夜情甚至未造成任何犯罪結果,也能安上罪名,這個罪名沒有犯罪事實亦沒有兒童或青年等性交易之對象的存在,往往受害者只有認罪一途,只因社會道德壓力與性汙名,這無疑是檢警機關從辦案到起訴最大的笑話,實際上造就的便是文字獄。
公民的性自主權不應該受到國家規範,同時,公民也有表達言論自由的權利,不論是文字、圖片或其他方式,兩公約施行法第四條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九條亦有明文指出人人有發表自由之權利與保持意見不受干預之權利,縱然國家需基於公共秩序或公共風化限制人民行使相關權利,但這樣的限制應符合比例原則與最小侵害原則,否則國家限制人民行使相關權利便違反兩公約施行法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台灣是個號稱民主法治的國家,該條例違反明確性原則外,檢警辦案時亦朝『有罪推定』方向偵辦,不但違反『無罪推定』基本作法,反而先入為主的認定被告有罪,處於這種情況下,想當然被告是百口莫辯,認罪了事,且司法救濟用處不大,理應回歸立法層面處理。
因此我們提出下列訴求:
1. 廢除《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兒少條例29條)。
2. 內政部應嚴禁與嚴懲警方之誘捕釣魚。
3. 保障網路隱私與言論自由,同時不應該以刑法和罰款來處理言論罪
4. 法條廢除前,政府應公開宣導兒少29條之確切觸法標準、正當之
偵辦手段,並即刻廢除檢警相關獎勵辦法。
5. 因兒少29條入罪的性政治受難者,比照白色恐怖受難者模式成立
平反委員會,清除犯罪記錄,恢復名譽,並予適當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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