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不該混淆視聽,辦案不該不擇手段侵害人權】聯合聲明稿

 

11051757_957012541017694_2032690571666421584_n2008年,酷兒盟前身兒少法29條研究會於記者會上詢問警政署代表警察是否可以一魚多吃1與業績獎勵辦法是否可排除適用兒少條例時,警政署代表回覆將立即嚴禁一魚多吃與兒少條例排除適用業績獎勵辦法,這些承諾歷歷在目。

依據102年警政署所發布的網路巡邏與犯案標準與警察職權行使法第3條之規定,警察不應外約逮捕與主動邀約,更不得逾越所欲達成執行目的之必要限度,但遺憾的事情仍舊發生,警察一再侵犯人權,甚至是為了釣魚,可以魚目混珠,其手段令人瞠目結舌。

2016年02月16日凌晨,仍然發生釣魚事件,酷兒盟於救援受害者時得知,某員警除了誘導犯意外,亦主動邀約受害者,並主動拉高交易金額,企圖使人同意這項交易,非但如此,該名員警更是將受害者從北部誘騙至中部(外約逮捕),更於過程中告知受害者:『若你乖乖配合,其他分局來找你做筆錄的話,我們可以幫忙』等語,顯然警察利用受害者恐懼心態,並未說明實情與告知受害者權利與義務,且所言之情事並非事實,企圖混淆視聽,不擇手段侵害人權,我們對於此等手段嚴正譴責。

我們要求警政署應立即禁止兒少條例相關釣魚手段,避免侵犯言論自由,亦呼籲警政署在新法2上路前,應立即暫停所有釣魚行為並公布所有相關網路執行計畫與加強員警教育,員警切勿淪為言論自由的幫兇,更不應混淆視聽,不擇手段侵害人權。

 

備註1:一魚多吃為同一個案件,數個分局分別約談同一個受害者製作筆錄,稱為一魚多吃。

備註2:兒少條例於民國104年01月三讀通過修正,原條例名稱修正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原條文(次)第29條 修正為第40條,條文本身並未刪除暗示等字,並增加張貼等字,但目前新法仍未施行。

聯合聲明單位:

社團法人台灣酷兒權益推動聯盟、校園同志甦醒日(GLAD)、 台灣綠色酷兒協會、台大學生會性工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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