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強制住院與精神疾病(上)
前言
近年來,強制住院制度在台灣的能見度逐漸增加,當中不外乎強制住院與各方人權之間的長年爭執。作為家屬,認為若不啟動強制住院,家庭將難以承接病患情緒所造成的衝擊。作為病患,在強制住院過程中,僅能做為家庭一份子立場出發並以體諒方式自我犧牲被迫接受高強度醫療行為。作為社工第一線助人者,往往期望協助病患本人「恢復」該有的狀態與解除病患所造成家庭衝擊進而解決家庭問題。作為人權團體,看見強制住院的侵犯人權,卻因與家屬的立場相左而無法進一步對話。這些爭執,造成本應合作共同要求政府的立基點分化,導致政府持續放任多方互相弱弱相殘。
2016年政大搖搖哥事件,讓社會開始思考「究竟一個人在何種情況下需要強制住院?是當不符合社會規範時或是第三方不經當事者同意即逕行認定有其需求時?」與「強制住院執行啟動的背後,究竟是國家基於社會安全所發動的司法行為或是單純的醫療行為?」。做為病患主體的本人,從認同「強制住院係保障家屬與病患之人權」到「強制就醫應當廢除並改採多元選擇」的過程中,嘗試多方面思考與政策的反思。因此,將寫下這篇文章以茲說明。
強制就醫的起源與異變
數十年前,經歷龍發堂事件後,台灣政府意識到台灣精神醫療體系的匱乏與困境,遂派遣數名相關領域學者至美國研究,並於返國後著手規劃與建立台灣精神醫療體系。依據其期程之規劃,台灣要邁入精神醫療社區化需費時十年至二十年之久。強制就醫本身即是在台灣精神醫療體系建立之初,考量到當時的精神醫療體系建立尚未完善,因而強制住院作為臨時應對方式。
從強制就醫的性質來看,雖屬強制行為,但在精神醫療體系建構之初,強制就醫的本意應為透過國家的強制力,強行介入家庭之間的衝突,讓當事者與家屬都能短暫地休息與衝突得以停止,意味著家庭得以回復原本樣貌。
直至近年,當初政府非但沒有繼續挹注資源與持續依據期程完善精神醫療體系,亦經過時光的流逝,家屬、病患與社工人員逐漸淡忘了政府的責任後。政府開始意識到如此作為可以擺脫責任,亦能讓強制住院減低挹注資源進而減少投入經費。
對政府而言,強制住院既能維持當初規劃的精神醫療體系運作,亦能應作為而不作為,甚至藉由作為管理單位的「家」來箝制更多對於政府的批判與精神醫療的反思。最終,強制就醫從一個臨時應對方式成為既定保障家屬與病患的折衷方式。
強制就醫的流程與問題
強制住院發動要件係為須有明顯的「自傷」與「傷人」,且由第一線警消人員主觀判斷是否符合要件,雖精神衛生法規定適用主體為「嚴重精神病人」且需符合「自傷」或「傷人」之一要件方能發動,但在實務操作上僅需符合「自傷」或「傷人」之一要件即能發動,顯然強制住院的啟動要件即有問題。
然,精神衛生法建立之基礎為傳統生物醫學,即是認為精神疾病之急性病症或病症係因腦部病變,因而導致一個人失去「自主性」,需透過醫療行為方能解除該狀態藉以恢復其自主性,更隨著精神疾病之汙名與社會維護秩序需求,任何人的精神狀態只要超出社會容許範圍即能符合「急性狀態」,已非原「精神疾病急性病症」之要求。這樣的基礎延伸出「誰有權判斷一個人的精神狀態是否需要送醫?」以及「精神障礙者的急性病症僅能就醫解決?」等問題,最終這些問題將演變成國家以社會安全為由發動強制住院的理由。
這些問題都是忽略個人與個人之間所構成的社會系統互動關係,若僅單看一個人當下的精神狀態作為判斷依據結果,明顯忽略了當事者與社會的互動關係。如:一個人的急性狀態是一個連續性過程,非單一性的結果,如同精神障礙者的「急性病症發作」係精障者與人際網絡關係的一種回饋,若單一性的個人歸因,恐忽略了作為建構社會系統下個人與人際網絡的互動問題。
然而,在現行強制住院被作為唯一選擇,在執行程序上仍舊存在不少問題,以下為各階段說明:第一線警消人員無法判斷其自傷傷人的行為動機引發原因,容易造成社會對於該行為的不理解、汙名與標籤。即使送到醫院後,依然容易面臨到醫護人員的不理解而受到行為約束與高強度醫療行為。醫院兩位醫師評估之功用,本意由第二位醫師發揮確認功能。但在台灣醫療體制內,存在學長(姐)制度,導致原本設計的兩位醫師確認功能無法發揮。審查會委員仍由醫療人員、家屬、律師等專業人員擔任,缺乏主體參與的空間與聲音,容易導致審查會過度偏重醫療,忽略病患主體的感受與行為動機。
強制住院的解決方式
依據衛生福利部心理與口腔健康司統計,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鑑定與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審查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97年07月至民國106年07月止審查會每年許可率皆達90%以上。然而,強制住院制度從人數下降來看會認為強制住院的資格嚴謹,卻忽略了強制住院之前在醫院的法定強制留觀五天,導致強制住院的數據並不客觀。
強制住院現行成為「唯一選擇」,家屬或需求者往往一有需求即啟動強制住院,讓強制住院變成家庭唯一可以減輕負擔壓力的方式,甚至是社會對於不符合社會要求者即能以「公共利益」或「社會秩序」等理由發動強制住院。顯然,強制住院已經不單是「醫療行為」,而是以國家作為後盾所發動的司法行為(或行政行為,司法行為係指通過立法基礎所發動之行為,非透過法院判決、裁定之行為),只是佯裝成醫療行為罷了。另一方面,從家庭作為管理單位來看政府僅提供強制住院作為唯一選擇,明顯政府嚴重規避已身責任。強制住院在現行制度中,應作為最終且非必要之手段,同時強制住院之前,政府應挹注更多資源與服務(如:長期:同儕支持、家屬支持等社會支持系統;短期:硬體:支持空間,軟體:人)作為配套,讓強制住院成為不是「唯一選擇」而是去除「強制」並且創造更多選擇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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