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徐自強,我要真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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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RF-Just Read for Fun》法官,你要怎樣才願意相信我?

2015年7月12日
1995年7月,阿強頂下了岳母的小檳榔攤,他想,小孩即將上小學,這樣就不用經常熬夜開卡車,可以多陪陪家人。沒想到兩個多月後,他無端捲入一起綁票殺人案,平凡的日子就此破碎,家庭,也毀了。

在僅有共同被告「一口咬定」的情況下,清白且相信司法的徐自強,決定主動面對。沒想到迎接他的,卻是漫無止境的冤屈路。徐自強,最終會走向何處?

1995

  • 09/01 被害人房地產業者黃春樹遭綁架,並於同日遭到殺害
  • 09/02 被害人黃春樹的父親接到勒贖電話,家屬報警,警方成立專案小組展開追查
  • 09/18 案發後第17天,黃春樹的父親與歹徒約定交付贖金失敗
  • 09/25 案發後第24天,第二次取贖,嫌犯黃春棋落網
  • 09/26 凌晨四點,警方訊問黃春棋
    • 警察訊問的過程中,黃春棋供出「阿強」(徐自強)、「大胖」(陳憶隆)及「阿宏」(真實姓名不詳)
  • 09/27 黃春棋於檢察官偵訊時表示,希望可以有律師在場,因為「受不了警方刑求」
  • 09/28 警方宣佈破案
    • 徐自強於同日報紙發現自己被指涉案,在當時刑求司空見慣,故未於第一時間至警局到案。
  • 10/07 嫌犯陳憶隆逃亡期間,打電話給徐母表示徐自強沒有參與犯案,有監聽譯文為證
  • 10/22 嫌犯陳憶隆落網,其供詞與先前落網的黃春棋全然不同
    黃春棋供詞(1995/09/28)陳憶隆供詞(1995/10/22)
    黃:「共3人犯案-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

    • 黃後來坦承想替哥哥黃銘泉脫罪所以未供出黃銘泉
    • 黃死刑確定後,向徐家人表示徐自強未參與本案
    陳:「共4人犯案-增加黃銘泉(黃春棋哥哥)」

    • 陳未被逮捕前,曾打電話給徐 母表示徐自強並未參與本案
    • 陳死刑確定後,寫下自白書給 徐母表示徐自強未參與本案
    黃:「徐自強與陳憶隆偷車作案,擄人後,徐自強一同上山埋屍」

    • 徐自強提出9/1同一時間不在場證明
    陳:「黃春棋偷車作案。擄人後,徐自強中途離開,回現場擦拭車輛指紋」

    • 警方的車輛鑑定報告從未出現在卷內,其後又稱資料因納莉風災遺失,無法證明有擦指紋一事
    黃:「黃春棋、陳憶隆、徐自強都有打勒贖電話」

    • 警方提出的勒贖電話錄音並無徐自強的聲音
    陳:「陳憶隆供稱因徐認識被害人家屬故無撥打勒贖電話」

    • 被害人家屬表示不認識徐自強
    • 在更七審之前,歷審法院皆採用陳憶隆的陳述,認定徐自強購買硫酸毀屍,並依預謀犯案且參與擄人勒贖後殺人,判處徐自強死刑。而當年相驗屍體的楊日松法醫,以及更七審到庭作證的吳木榮法醫,均認為屍體沒有被硫酸潑灑。
  • 11/17 士林地檢署在徐自強和另一名被告黃銘泉尚未到案下,將四人起訴,並且向法院求處唯一死刑
  • 12/16 黃銘泉在泰國身亡(1995/09/16從臺灣出境)

1996

  • 5/16 黃春棋、陳憶隆一審被判處死刑
  • 6/24 徐自強主動投案
    • 徐自強得知陳憶隆、黃春棋一審遭判死刑,擔心兩人死刑執行後將死無對證;況且「既然沒做,就不該被冤枉一輩子。」再不出面說清楚,「白的都會被說成黑的,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徐自強只能相信司法會給予清白,於是在律師陪同下,向士林地方法院投案,卻從此成為冤案當事人
  • 11/23 徐自強一審被判處死刑
    • 1997-1999年,徐自強被判了5次死刑

2000

  • 04/28 最高法院維持高等法院更五審判決,徐自強、黃春棋、陳憶隆死刑定讞
  • 05/02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展開救援徐自強
  • 05/16 黃春棋、陳憶隆分別向徐自強姐姐、母親表示徐自強未參與本案,其中陳憶隆寫下自白書
    • 陳憶隆自白書:「按本案自始,同案被告徐自強均未曾參與亦未曾知情,係因徐自強對立自白書人催債不已,立自白書人本即心懷怨懟,而獲案之後想藉由牽扯根本完全不在場之徐自強,以圖拖延訴訟程序,冀在一線生機。」
    • 徐自強母親:「我跟我女兒去見黃春棋,我登記看徐自強,我的女兒登記看黃春棋…一開始我女兒還沒有問他什麼,黃春棋就很緊張,用台語說你阿強他什麼都不知道,他沒有作,你趕快去找我律師,我跟你配合。」

2001

  • 02/08 監察院調查報告出爐,內容直指徐自強案法院未盡調查之責、處理粗率,判決有違背法令之處,且指出本案諸多疑點,希望法院能重啟調查監察院報告
    • 法院沒有採認徐自強不在場證明的理由,太過粗率
    • 法院未依被告聲請傳喚不在場證人洪小姐,未盡調查之能事
    • 警方有明顯的刑求及脅迫,黃春棋與陳憶隆自白是否具證據能力,值得懷疑
    • 徐自強以自己本名租車,法院認定租借車輛為取贖車輛,與一般犯案手法有所違背

2004

  • 07/23 義務律師團為徐自強聲請大法官釋憲成功,大法官作成釋字582號解釋釋字582號解釋
    • 釋字582號要求:共同被告的陳述若是用來認定犯罪事實的證據,必須在審判中具結並經過證人交互詰問的程序,此外也不能將陳述當成有罪認定的唯一證據。
    • 根據釋字582號解釋,徐案更五審之前,黃春棋與陳憶隆有關徐自強的陳述,並未在法庭上經交互詰問之程序,故不能做為證據。
    • 檢察總長吳英昭遂依據本號解釋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五次非常上訴

2005

  • 05/26 最高法院裁定徐自強案發回更審。高等法院於同年6月23日進行更六審第一次準備程序

2009

  • 12/08 高等法院於更六審判處徐自強死刑
    • 法院傳喚黃春棋、陳憶隆為證人,兩人當庭拒絕作證,更六審判決採用兩人先前有關徐自強的陳述,認定徐自強涉案,該審法官:陳晴教、楊智勝、游紅桃未落實釋字582號解釋

2010

  • 03/31 最高法院將高等法院更六審判決撤銷,發回更審
    • 最高法院認為,黃春棋已經判決死刑確定,而黃春棋對於徐自強辯護人之詰問卻完全概括拒絕回答,並無正當理由,違反刑事訴訟法

2011

  • 11/25 高等法院更七審認定徐自強並未預謀殺人,以擄人勒贖判處無期徒刑
    • 黃春棋、陳憶隆當庭拒絕作證,依法兩人有關徐自強的陳述不能作為證據。該審法官謝靜慧、梁耀鑌、遲中慧未落實釋字582號解釋

2012

  • 5/18 更八審判決徐自強無期徒刑
    • 審判過程,黃春棋當庭拒絕作證,陳憶隆多表示「忘了」、「不知道」、「不會回答」。法官王敏慧、崔玲琦、劉秉鑫採用兩人陳述,未落實釋字582號解釋
  • 5/19 徐自強因被羈押超過八年而案件尚未確定,因《刑事妥速審判法》暫時從台北看守所獲釋

2013

  • 04/03 最高法院第八次將本案發回高等法院更審

2015

  • 06/24 高等法院於更九審兩次傳喚黃春棋,黃春棋當庭表示不願意作證

判決疑點

  1. 不在場證明不成立?
    • 徐自強提出9/1上午不在場證明,判決書卻不採用,反而採信彼此矛盾的共同被告陳述,認定徐自強在9/1上午參與擄人,之後隨即從台北大直趕回桃園龜山,並在10:47出現在郵局領款。
    • 徐自強不在場證明:9/1早上10:47至48分在桃園郵局第五支局提款,有影像可證。判決根本沒有說明徐自強的交通工具為何、也未交代交通路線,竟然直接認定徐自強可在1小時內回到桃園龜山。
    • 判決書採用共同被告的陳述,認定徐自強在9/1下午全程參與共謀勒贖
    • 然而徐自強9/1中午回蘆竹媽媽家吃飯,有證人洪小姐可作證,下午到桃園市租車,有租車單可證
  2. 法官說了算?
    • 法院採用陳憶隆的陳述:「因為徐自強認識被害人家屬,故沒有打勒贖電話。」
    • 黃春樹家屬作證均稱不認識徐自強。
  3. 9/25取贖,一定需要三個人?
    • 法院認定9/25取贖時,徐自強在桃園火車站負責監控被害者家屬。
    • 當日被害人家屬很早就到了車站,卻欺騙綁匪說迷路了,如果徐自強真的在場,怎麼可能任由被害人家屬撒謊?且家屬已證稱不認識徐自強,徐自強如何監控?
  4. 判決=劇本?
    • 法院判決認為徐自強與黃春棋是表兄弟,與陳憶隆是合夥好友,黃、陳二人明知擄人勒贖後殺人,是唯一死罪,自然不可能傷天害理地誣指徐自強涉案。
    • 只因為與共同被告是表兄弟、好朋友,法官就能以有罪推定、心證判決處以死刑嗎?

說好的無罪推定呢?

依據法律規定,被告在經過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必須推定被告是無罪的,直到被告被證明有罪為止。徐自強案是檢驗臺灣法官是否堅守無罪推定原則最指標的冤案!

「檢察官」代表國家執行公權力,負責起訴並指控被告犯罪,應該證明被告有罪到無合理懷疑的程度;被告有保持緘默的權利,也不需要證明自己是無辜的。

歷審的法院審判只憑著「沒有經過合法詰問程序」的共同被告自白,沒有任何科學證據指向徐自強,就判了七次死刑、兩次無期徒刑。徐自強案怎麼判,重點就在「無罪推定」原則是不是可以貫徹。

聲援徐自強,從現在起!

「那十多年,一直都想抱抱母親。」當回想起「裡面」的生活,徐自強這樣說。

十六年的死牢生活、二十年的訴訟、一路伴隨的冤屈,曾經等待徐自強的,是無限的絕望。我們還不明白,司法體系究竟如何才願意承認錯誤?只是,正義的路上,多一個人,或許就能少走一哩冤路。

讓無辜之人重獲清白,讓國家司法重受信賴。用你的聲援,讓徐自強等待無罪判決的路不孤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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