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關於兒少條例警察與檢察機關獎懲辦法廢止與兒少條例(舊法)適用範圍
有鑒於『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下稱舊法)』已於2015年02月04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更名為『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下稱新法)』,原舊法第29條變更條次為新法第40條,其條文內容並未大幅度修正註1。但因新法通過後,立法院授權行政院制定施行日期與施行細則,導致『新法未上路,舊法仍施行』的窘境,亦因此導致資訊上相當混亂與許多網友被警察誘騙註2。
本聯盟作為長期推動廢除兒少條例第29條與救援受害者之團體,認為有義務將資訊整理給各位朋友。因此,請各位朋友多加注意,切勿上當受騙。
一、關於兒少條例常見『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與「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之規定
過去,聊天室成為警察業績許願池,導致警察出盡奇招地瘋狂釣魚,最終演變成『文字獄』。一年最高受害人數多達一萬多人,而酷兒盟前身兒少法29條研究會是當時唯一以受害者為主體之單位,並於2008年召開記者會控訴警政署大興文字獄註3,枉顧言論自由。警政署代表於該記者會上承諾將不會再有一魚多吃註4與『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排除適用兒少條例第29條。隨即警政署公告修正該獎勵辦法,正式排除適用兒少條例第29條(參照警政署公告字號:台內警字第09708900702號),並於2013年正式公告不得一魚多吃。
2015年,「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與「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因立法院三讀通過修正案,並刪除訂定該辦法之授權依據條文。因此,內政部與法務部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之規定,各別廢止該辦法。
(內政部於2015年11月10日公告廢止「警察機關查處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案件獎懲辦法」,內政部公告:台內警字第10408733072號;法務部於2015年02月04日公告廢止「檢察機關偵辦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刑事案件獎懲辦法」,法務部公告:法令字第 10504513350 號令廢止)。
惟本聯盟依然於今年接獲受害者轉述警察於筆錄過程中,以『這邊做完筆錄,其他分局不會找上門』為理由,威脅受害者配合。本聯盟已於第一時間嚴厲譴責該行為,但本聯盟深信警察仍會持續使用該手法,期望各位朋友可以多加注意!
二、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適用範圍
過去至今,舊法一直都是釣魚的依據法源,各式各樣的釣魚手段相繼出籠,令人大開眼界。大家對於兒少條例的適用對象與行為大多停留至成年人性交易行為,姑且不論實際上是否有性交易之事實。舊法可適用之族群與行為態樣,可謂『老少咸宜』,堪稱『萬用法規』所向披靡,以下逐一說明。
- 警察作為成年人,偽裝成性工作者主動向受害成年人私訊表達其援交意願,若受害者答應是否會遭警察移送?
答:會,若受害者答應援交之金額即構成移送要件,縱然沒有發生實際性交易行為。
備註:警政署於2013年公告,警察於執行網路巡邏時,嚴禁主動邀約,避免違法。但警政署公告於實務上不具備約束力,導致警察手法上仍舊主動邀約。
- 聊天室暱稱若具備性暗示,是否會遭警察移送?
答:會,但是性暗示之定義往往由警察自行判斷,導致諸多平凡無奇之名稱(如:應援團),或男同志自介與身體描述皆被判斷為具備性暗示,而遭到移送。
- 警察作為成年人,除了向受害者主動邀約外,亦不斷地提高援交金額,且不斷地主動用通訊軟體或電話等方式向受害者表達其強烈援交意願,藉以換取受害者同意,最終受害者同意,而警察便主動告知『援交地點』,是否會遭警察移送?
答:會,赴約後通常會出現便衣警察,將受害者以現行犯逮捕。
備註:警政署於2013年公告,警察不得外約逮捕,避免違法。但警政署公告於實務上不具備約束力,導致警察仍舊會外約逮捕。
- 一名成年人向未成年人購買原味褲或襪,而沒有性交易之行為是否會遭到警察移送?
答:會,因與未成年人之間有對價關係。
- 一名未年人若主動向成年人表示希望與其援交,是否會遭到警察移送?
答:不會,但成年人會遭到警察移送。
- 一名未成年人若張貼情色圖片,是否會遭受警察移送?
答:會,即使是號稱保護兒少的兒少條例,仍舊會移送兒少。
- 成年人於網路上使用P2P程式下載情色影片,是否會遭到警察移送?
答:會,因P2P技術係採點對點傳輸,其軟體通常在沒有設定下,會主動將其下載內容分享,導致該行為為兒少條例之情色資訊散布與不特定人士皆可觀看之要件,構成兒少條例第29條『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 成年人於網路上發布情色影片,是否會遭到警察移送?
答:會,因該影片構成兒少條例第29條『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
- 成年人於網路上發布性邀約之訊息,是否會遭到警察移送?
答:過去曾有不少受害者因散布性邀約之訊息而遭到移送,但依據2002年11月之案例顯示,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是以散布、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才構成要件相符,在網路留言版上刊登一夜情留言,並未曾提及任何有關性交易代價的言詞,且有人打電話詢問,也都說不用代價。法官認為,一般利用網路進行「援交」,多會在留言中提及有關性交易的對價,或利用「援助」、「包養」、「援」等字眼,即使留言雖然有點煽情,但卻表明尋求的性愛是無對價,就沒有「性交易」的訊息,所以不構成犯罪,判決無罪。
- 成年人於網路或報紙發布『XXXX缺____(金額)』,是否會遭到警察移送?
答: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少連上訴字第八五號),從其文義觀之,實無任何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含意,一般純潔民眾閱讀此則廣告,除感莫「明」其妙外,根本無從得知係與性交易有關,自不生受其引誘、媒介、暗示而為性交易之問題。依前揭說明,被告此部分行為尚與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9條之構成要件有間,其犯罪自屬不能證明。
上述十項為常見的釣魚情境,雖然本聯盟已多次嚴厲譴責該行為,但仍認為有必要整理此次資訊,用以協助提高各位朋友的警覺之心。
註1:舊法第29條文當中具爭議性文字,如:暗示、促使他人等。
註2:【警察不該混淆視聽,辦案不該不擇手段侵害人權】聯合聲明稿:請點我
註3:記者會影片:請點我
註4:同一個案件,數個分局分別約談同一個受害者製作筆錄,稱為一魚多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