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019同志好釣又好騙?警政署踹共!記者會 Q&A】

14699644_10154655382499669_114667001_o因為不少朋友對於記者會所控訴的仍內容有所疑慮,也對於兒少條例這個歷史悠久且複雜的議題不太了解。因此,我們簡單整理了這篇Q&A作為說明與回應,期望可以讓大家更加了解。
  • Q1:你們這場記者會控訴都是性少數被釣魚,但是過去異性戀很多也被釣魚,為什麼不談呢?
  • A1:過去十年,我們都一直在推動廢除與救援。這過程中並沒有分異性戀與性少數,但是今年尋求我們協助的朋友多為性少數,且性少數與異性戀在困境本質上有根本的差異,如:出櫃壓力、性汙名等等。所以並不是不談異性戀被釣魚,而是今年我們接到的求助朋友多為性少數釣魚案件。
  • 備註:異性戀與性少數在兒少條例的保護兒少大傘下,觸法者都會直接與童性戀連結。因此,不論異性戀與性少數都存在性汙名。而性少數則更直接與更多性汙名有所連結,這是性汙名本質上有所差異的地方。
  • Q2:兒少條例第29條只有警察釣魚而已嗎?
  • A2:兒少條例第29條本身就是一條惡名昭彰的法條,如果以為只有釣魚那就真的大錯特錯。過去,兒少條例第29條的被移送型態千百種,當中包含特殊性癖好(戀物、童性戀)、文字、圖片、影音等等。在保護兒少大傘下,任何被判定可能「暗示」、「促使他人性交易之訊息」的文字、圖片、影音等等皆可以該法條移送法辦。
  • 備註:該法條除了使用模糊概念的立法技術外,如:「暗示」、「促使他人性交易之訊息」,還使用了「之虞」                        兩字,保留了更多擴張之空間。
  • Q3:「警察要引誘你犯罪,結果自己動搖了意念」你們還敢控訴警察?
  • A3:警察作為執法人員,其功能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但如果執法人員於執法上有所偏頗,甚至是利用了性少數礙於出櫃壓力與諸多性汙名,導致更多性少數受害。這樣的問題就不再是受害者自己的意念問題,而是警察的問題。另外,兒少條例第29條並不是只有警察會主動邀約誘使人犯罪的問題。光是暱稱具性暗示(性暗示由警察主觀判定,有時候連同志文化中的自介或約砲的暱稱都被認定為性暗示)就可直接移送,完全不需要警察主動與受害者攀談。顯然,這些執行上的種種問題都回歸到做為執法人員的警察身上。
  • Q4:兒少條例第29條與性其他壓迫的惡法有何關係?
  • A4:過去性權運動三大惡法是:社維法第80條、兒少條例第29條、刑法第235條,簡稱8029235。社維法第80條是性工作合法化,兒少條例第29條是釣魚、性交易與圖片、影片之相關裸露訊息,刑法第235條是圖片、影片之相關裸露訊息。這三法之間彼此都有連動關係,皆為性壓迫之惡法,彼此環環相扣,沒有哪一惡法優於(可怕)哪一個惡法,因為要廢法,就需要三法皆廢。
  • 舉兩個例子,一是假設設置性交易專區後,兒少條例依然可以繼續執行,只要有任何訊息被判定可能「暗示」、「促使他人性交易之訊息」公開在報章雜誌、網路上皆可因網路是沒有案發之地點限制,而由其他縣市或所在縣市之警察移送法辦;二是如果將可能被判定可能「暗示」、「促使他人性交易之訊息」的圖片或影片公開在網路、報章雜誌等等可供他人瀏覽或閱讀之媒介物,照樣皆可移送。過去的救援經驗顯示,警察通常會以兒少條例第29條與刑法235條移送,兩案同時成立機率非常高,主要是因為兒少條例第29條與刑法第235條在性質可區分為一個是促使他人性交易之訊息,一個是企圖散布猥褻物品。直到現在,兩案才分別拆開移送,也經常面臨起訴法條變更,突顯警察的法學素養嚴重不足。
  •  所以換句話說,三法是彼此連動,一法扣著一法,沒有哪部法規優(可怕 )於另一個法規,更沒有哪部法廢掉後其他法就會自動廢掉,這是不可能的。
  • Q5:酷兒盟的立場是支持性工作合法化?不然為什麼都沒有談?
  • A5:過去至今,酷兒盟支持性工作合法化之立場從沒有變動過,酷兒盟一直都支持任何人都有權依據自己的意識決定要如何使用自己的身體之權力。然而,記者會主要是控訴警察不該釣魚,不論性交易或被警察陷入於罪。過去,我們推動到只要是私下使用密語功能即不具備「公然散布性交易訊息」,而記者會上阿空也再次說明,使用密語即不具備公然之移送要件。換句話說,我們立場一直都非常清楚。
  • Q6:酷兒盟對於兒少條例第29條的態度是什麼?是修法還是廢法?若是後者,為什麼會先行推動修法?
  • A6:酷兒盟從過去兒少法29條研究會時代,就力主廢法,直到現在依然不變。酷兒盟一直主張兒少條例許多條文都該廢除,甚至整部條例都該廢除,應該讓兒少條例回歸到刑法,但這回歸亦應該是在「保障兒少」而非「保護兒少」的前提下。兒少條例過去在諸多兒少團體與婦女團體推動下,造就了文字獄、諸多侵害言論自由與侵害人民身體自主使用權等情事。然而,在社會仍舊將兒少視為沒有行為能力、需要被保護、兒少條例被視為企圖染指兒少、恐性等情況下,諸多觸法者都被貼上童性戀之標籤。這樣的情況下,導致觸法者將自己歸類在不同的性樣態,如:特殊性癖好、性工作者、單純約砲者。彼此有時候不會認同彼此,甚至是彼此會攻擊彼此,無視於彼此都是在社會的性壓迫的結構下。因此,推動廢法的難度非常高,過去在強硬的廢法立場下,不曾推動過修法,也誓言絕不接受修法。但在這過程中發現,僅有推動警察停止釣魚是不足夠,亦因為如此,我們調整策略為階段性修法,最終達到廢法之目的。
延伸閱讀:
  • 【酷兒盟相關聲明稿、公告、記者會】
1、2008年兒少法29條研究會記者會: 暱稱金載元 尋緣,警:援交送法辦
  • 【酷兒盟相關專訪、回顧】
  • 【酷兒盟相關服務】

發佈留言

發佈留言必須填寫的電子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必填欄位標示為 *